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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与委托人签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4:20

案情:
2010年9月,律师邓某用其地点律师业务所未加盖公章的格局合同,与熊某签定法律业务托付合同。约好为熊某涉嫌职务侵占的老公欧某处理取保候审手续,邓某收取熊某危险辩解费3.5万元,并许诺事若不成,全额退款。之后,邓某因无法出具会晤犯罪嫌疑人的介绍信,未能到看守所会晤欧某。熊某以为邓某没有为其供给应有的法律服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5万元辩解费。
近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邓某与熊某签定的托付合同无效,判定邓某当即返还熊某辩解费3.15万元。
法院以为:
律师个人签托付合同无效
依据律师法相关规则,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承受托付、收取费用,也制止在刑事诉讼中实施危险署理收费。本案中,邓某身为执业律师,私自与托付人签定托付合同,并在刑事案件中完成危险署理,违反了强制性规则,其签定的法律业务托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收取的危险辩解费应予返还。结合案情,邓某确为熊某处理了必定业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可由熊某承当。
相关法律知识:
托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托付人处理托付业务,托付人付出约好酬劳或不付出酬劳的合同。其特征有:托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托付人的费用处理托付业务;托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托付合同既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托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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