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立法有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8:08
一、撤销偷税罪的数额加份额规范,独自采纳数额规范
关于刑法关于偷税罪的数额加份额规范的规则,有论者持肯定态度,以为这能够从主客观不同方面来确认偷税罪的损害程度,因此比较科学。笔者以为,这是对立法精力的误解。立法之所以选用份额 数额制,不是照料主客观的一致,并且照料大额交税人和小额交税人的均衡:选用份额制,不至于大额交税人一偷税就构成违法;选用数额制,不至于小额交税人一偷税就构成违法。可是,份额加数额制形似合理,实质上却不科学,应撤销这种立法规则,仅以偷税数额来界定偷税罪与非罪以及法定刑的装备。理由如下:
(1)违反公正准则。将大额交税人与小额交税人区别对待是不公正的。法令面前人人相等,这包含违法处分时的相等。相同的违法违法行为应受相同的处分,就违法而言,处分只能因行为的社会损害程度不同而不同。尽管大额交税人上缴的税款多,对国家奉献大,但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抵消,更不能因此而放宽对大额交税人的科罪规范。
(2)违反科罪准则。违法的实质是对社会的损害,只要社会损害性巨细才是区别罪与非罪的规范。只要影响社会损害性的东西,才干作为科罪的根据。偷税罪的社会损害性体现为交税人的片面恶性和行为的客观损害,行为的客观损害首要体现为偷税数额的巨细。当然,客观行为是片面心思的外在体现,偷税数额的巨细也在极大程度反映了行为人的片面恶性。能够说,偷税罪的社会损害性会集体现在偷税数额上。份额制反映不出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和行为的客观损害程度,即份额的巨细与行为的社会损害巨细不存在联络。若对凡有偷税行为的交税人都依照偷税数额份额的规则去衡量其是否构成违法,就必定会呈现偷税数额大的交税人或许不构成违法,而偷税数额小的交税人却或许构成违法等悖理现象。
(3)数额加份额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不能一致,还简单成为单个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搞罪刑擅断的“合法”托言。
二、采纳罗列加归纳方法规则偷税行为方法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行为手法就选用了彻底式罗列方法。笔者以为,彻底式罗列尽管具有“明示其一,扫除其它”的功用,这于遵循罪刑法定准则有着积极意义。但其也具有很大的缺点,尤其是用于经济违法的立法。关于偷税罪,应采纳非彻底罗列规则。这是由于:
(1)彻底罗列虽一望而知,便于恪守实行,但简单发作遗漏,使法令法规不能习惯纷繁复杂的实践。不彻底罗列则能避免挂一漏万,确保了法令法规的严谨性、缜密性。彻底式罗列的立法方法没能翔实地罗列偷税的悉数行为方法,使出自相同的违法意图,施行了体现方法不相同但性质相同的偷税行为,并都发作了税款丢失的结果,却由于立法技能的原因使偷税行为遭到不同性质的处分。
(2)采纳这种方法易与税法不协调。这种立法方法无法习惯税法的多变性和从税收征管方法视点来规则偷税方法。税收法令准则,是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及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改变,跟着税收准则和征收准则的不断改变而开展改变的;其他与税收相关的财政管帐准则也在不断改变之中,如现在的管帐电算化和电子报税等便是曾经没有的。所以在税收准则和税收征管准则不断改变的过程中,彻底从税收征管方法的视点限制偷税方法是不或许的,不管偷税方法罗列多少,也无法包含偷税之悉数外延。
三、撤销关于“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的立法规则
“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刑法添加的一种偷税方法。之所以添加这一偷税方法大约是由于要处理司法实践中很多存在的采纳不申报的方法躲避交税职责的状况。可是,笔者以为,从应然的视点看,刑法把这一行为作为偷税罪的行为方法之一是不合理的,应该撤销。这是由于:
(1)混杂了交税申报职责和交税职责的边界。交税职责发作的条件是应税现实的实践发作,而交税申报虽为法定,且与交税职责联络紧密,但从其法令性质上来说,则是政府对税收的一种办理方法。偷税的实质是躲避交税职责,而非躲避交税申报职责。交税申报职责的发作并不一定以应税现实实践发作和交税职责的现已存在为有必要,对申报交税人的办理,是以税法规则和税务机关确认的交税申报期内是否进行了申报为规范予以点评的。例如,自行申报交税人在未发作应税现实的状况下亦应申报,即零申报。所以,不进行交税申报并不能混为一谈为躲避交税职责。
(2)不符合偷税罪实质特征的要求。偷税罪的行为实质在于诈骗性,体现为隐蔽性、非公开性。而“拒不申报”是对税务机关办理权的公开抵抗,体现为公开性。此与偷税行为天经地义具有的诈骗性、隐蔽性截然相反。
(3)与惩罚理念不符。惩罚是最终的,不得已的手法,只要以非刑方法如民事的、行政的手法无以遏止时才可动用。假如经行政处分后,行为人仍不申报,税务机关彻底能够进行税务查看,若发现有偷税状况,应自行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若没有,应依法核定其应交税额,期限交纳,到期不交纳的,可强制实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很多“拒不申报”状况,不是由于行政处分不足以遏止,而是税收执法不严罢了,并非到了非惩罚不足以遏止的程度。
四、将偷税行为违法化,紧密刑事法网
关于偷税罪的罪行,我国规则为成心,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交税人忽略也包含在偷税中,这大约是为了减轻司法证明职责。由于交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有意仍是无意,常常难以辨明。笔者以为,跟着民众交税认识的进步,应该将偷税行为违法化,这样能够最大极限地冲击偷税违法。尽管偷税与偷税在片面恶性上不同,但这可在处分上体现出来。
五、规范扣缴职责人的刑事职责
扣缴职责不同于交税职责,扣缴职责包含扣和缴两个职责。刑法把扣缴职责人采纳诈骗手法不缴税款的行为视为偷税,这是不当的。别的,刑法对扣缴职责人不扣或少扣税款行为也未规则刑事职责。扣缴职责人不扣税款和不缴已扣税款,其社会损害并无不同。所以,笔者主张增设扣缴职责人不实行扣缴职责罪。把扣缴职责人不实行“扣”的职责和不实行“缴”的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都归入刑事处分领域。
六、增设税务代理人偷税罪
跟着我国经济的开展和税制变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代理人很多呈现就成为必定,怎么处理他们的违法违法行为,也成为一个杰出的问题。关于税务代理人与交税人勾通的偷税,天然能够依照偷税罪共犯处理,但关于其私自决议偷税的,刑法就力不从心。所以,应该增设税务代理人偷税罪。 一、撤销偷税罪的数额加份额规范,独自采纳数额规范 关于刑法关于偷税罪的数额加份额规范的规则,有论者持肯定态度,以为这能够从主客观不同方面来确认偷税罪的损害程度,因此比较科学。笔者以为,这是对立法精力的误解。
关于刑法关于偷税罪的数额加份额规范的规则,有论者持肯定态度,以为这能够从主客观不同方面来确认偷税罪的损害程度,因此比较科学。笔者以为,这是对立法精力的误解。立法之所以选用份额 数额制,不是照料主客观的一致,并且照料大额交税人和小额交税人的均衡:选用份额制,不至于大额交税人一偷税就构成违法;选用数额制,不至于小额交税人一偷税就构成违法。可是,份额加数额制形似合理,实质上却不科学,应撤销这种立法规则,仅以偷税数额来界定偷税罪与非罪以及法定刑的装备。理由如下:
(1)违反公正准则。将大额交税人与小额交税人区别对待是不公正的。法令面前人人相等,这包含违法处分时的相等。相同的违法违法行为应受相同的处分,就违法而言,处分只能因行为的社会损害程度不同而不同。尽管大额交税人上缴的税款多,对国家奉献大,但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抵消,更不能因此而放宽对大额交税人的科罪规范。
(2)违反科罪准则。违法的实质是对社会的损害,只要社会损害性巨细才是区别罪与非罪的规范。只要影响社会损害性的东西,才干作为科罪的根据。偷税罪的社会损害性体现为交税人的片面恶性和行为的客观损害,行为的客观损害首要体现为偷税数额的巨细。当然,客观行为是片面心思的外在体现,偷税数额的巨细也在极大程度反映了行为人的片面恶性。能够说,偷税罪的社会损害性会集体现在偷税数额上。份额制反映不出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和行为的客观损害程度,即份额的巨细与行为的社会损害巨细不存在联络。若对凡有偷税行为的交税人都依照偷税数额份额的规则去衡量其是否构成违法,就必定会呈现偷税数额大的交税人或许不构成违法,而偷税数额小的交税人却或许构成违法等悖理现象。
(3)数额加份额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不能一致,还简单成为单个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搞罪刑擅断的“合法”托言。
二、采纳罗列加归纳方法规则偷税行为方法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行为手法就选用了彻底式罗列方法。笔者以为,彻底式罗列尽管具有“明示其一,扫除其它”的功用,这于遵循罪刑法定准则有着积极意义。但其也具有很大的缺点,尤其是用于经济违法的立法。关于偷税罪,应采纳非彻底罗列规则。这是由于:
(1)彻底罗列虽一望而知,便于恪守实行,但简单发作遗漏,使法令法规不能习惯纷繁复杂的实践。不彻底罗列则能避免挂一漏万,确保了法令法规的严谨性、缜密性。彻底式罗列的立法方法没能翔实地罗列偷税的悉数行为方法,使出自相同的违法意图,施行了体现方法不相同但性质相同的偷税行为,并都发作了税款丢失的结果,却由于立法技能的原因使偷税行为遭到不同性质的处分。
(2)采纳这种方法易与税法不协调。这种立法方法无法习惯税法的多变性和从税收征管方法视点来规则偷税方法。税收法令准则,是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及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改变,跟着税收准则和征收准则的不断改变而开展改变的;其他与税收相关的财政管帐准则也在不断改变之中,如现在的管帐电算化和电子报税等便是曾经没有的。所以在税收准则和税收征管准则不断改变的过程中,彻底从税收征管方法的视点限制偷税方法是不或许的,不管偷税方法罗列多少,也无法包含偷税之悉数外延。
三、撤销关于“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的立法规则
“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刑法添加的一种偷税方法。之所以添加这一偷税方法大约是由于要处理司法实践中很多存在的采纳不申报的方法躲避交税职责的状况。可是,笔者以为,从应然的视点看,刑法把这一行为作为偷税罪的行为方法之一是不合理的,应该撤销。这是由于:
(1)混杂了交税申报职责和交税职责的边界。交税职责发作的条件是应税现实的实践发作,而交税申报虽为法定,且与交税职责联络紧密,但从其法令性质上来说,则是政府对税收的一种办理方法。偷税的实质是躲避交税职责,而非躲避交税申报职责。交税申报职责的发作并不一定以应税现实实践发作和交税职责的现已存在为有必要,对申报交税人的办理,是以税法规则和税务机关确认的交税申报期内是否进行了申报为规范予以点评的。例如,自行申报交税人在未发作应税现实的状况下亦应申报,即零申报。所以,不进行交税申报并不能混为一谈为躲避交税职责。
(2)不符合偷税罪实质特征的要求。偷税罪的行为实质在于诈骗性,体现为隐蔽性、非公开性。而“拒不申报”是对税务机关办理权的公开抵抗,体现为公开性。此与偷税行为天经地义具有的诈骗性、隐蔽性截然相反。
(3)与惩罚理念不符。惩罚是最终的,不得已的手法,只要以非刑方法如民事的、行政的手法无以遏止时才可动用。假如经行政处分后,行为人仍不申报,税务机关彻底能够进行税务查看,若发现有偷税状况,应自行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若没有,应依法核定其应交税额,期限交纳,到期不交纳的,可强制实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很多“拒不申报”状况,不是由于行政处分不足以遏止,而是税收执法不严罢了,并非到了非惩罚不足以遏止的程度。
四、将偷税行为违法化,紧密刑事法网
关于偷税罪的罪行,我国规则为成心,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交税人忽略也包含在偷税中,这大约是为了减轻司法证明职责。由于交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有意仍是无意,常常难以辨明。笔者以为,跟着民众交税认识的进步,应该将偷税行为违法化,这样能够最大极限地冲击偷税违法。尽管偷税与偷税在片面恶性上不同,但这可在处分上体现出来。
五、规范扣缴职责人的刑事职责
扣缴职责不同于交税职责,扣缴职责包含扣和缴两个职责。刑法把扣缴职责人采纳诈骗手法不缴税款的行为视为偷税,这是不当的。别的,刑法对扣缴职责人不扣或少扣税款行为也未规则刑事职责。扣缴职责人不扣税款和不缴已扣税款,其社会损害并无不同。所以,笔者主张增设扣缴职责人不实行扣缴职责罪。把扣缴职责人不实行“扣”的职责和不实行“缴”的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都归入刑事处分领域。
六、增设税务代理人偷税罪
跟着我国经济的开展和税制变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代理人很多呈现就成为必定,怎么处理他们的违法违法行为,也成为一个杰出的问题。关于税务代理人与交税人勾通的偷税,天然能够依照偷税罪共犯处理,但关于其私自决议偷税的,刑法就力不从心。所以,应该增设税务代理人偷税罪。 一、撤销偷税罪的数额加份额规范,独自采纳数额规范 关于刑法关于偷税罪的数额加份额规范的规则,有论者持肯定态度,以为这能够从主客观不同方面来确认偷税罪的损害程度,因此比较科学。笔者以为,这是对立法精力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