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03:42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程序的主体,英美法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一般称这之为“破产办理人”,日本规律称之为“破产管财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了立法者对破产办理人法令地位、性质的不同考虑,但各国建立该准则的意图是共同的,即对破产产业接收,进行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笔者试从清算组的组成时刻、人员构成及监督机制几个方面,谈谈怎么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办理人准则。(一)清算组的组成时刻清算组的效果便是有用地操控破产企业的产业,因而其组成时刻的确认应考虑有利于其效果充沛发挥。英美国家实施的是破产程序受理开端主义,在破产程序受理后至作出宣告破产裁决并建立清算组之前这一阶段,建立“暂时接收人”,也便是说对破产产业进行分阶段的办理。这种准则充沛避免了破产企业产业外流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相比之下,我国的破产产业办理机制在立法上却不完善。我国从法院受理破产时,破产程序就开端了,但清算组要在法院作出丰登宣告裁决后15日内建立并接收破产企业。从破产案子受理至作出破产宣告裁决这段时刻内,破产产业实质上仍彻底把握在破产企业手中,破产企业能够随意处置其产业,这样,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维护,并且从我国破产法的规则看,这段时刻少则三个月(为布告期),多则两年(整理期)。即使有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进行监督,也难以避免破产产业的丢失。以上论说可见,清算组提早介入破产企业,便是实际可行的,更是非常必要的。但应注意到,破产宣告前,企业并未损失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仍具有法人资格,介入破产企业的破产办理人只享有监督权、了解企业情况权,一起还负有保存企业商业隐秘的责任。英美国家先建立“暂时接收人”,再建立“清算组”的准则,虽能有用的操控破产产业,却无形中增加了破产程序的复杂性,“暂时接收人”向“清算组”交代的进程,也非常费事,使破产作业不能继续地高效地打开,鉴于此,咱们不能照搬英美国家的暂时接收人准则。笔者主张,法院在受理破产案子的一起应指定2-5人,作为清算组的前身,介入破产企业的权力组织和办理组织。该前身清算组享有以下几种权力:⑴在破产企业的抉择有或许危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享有否决权。⑵有了解破产企业产业情况的权力,能够查阅企业的帐册、文书、材料和印章等。⑶其一切活动受法令保证。前身清算组虽不是法院的功能组织,但却是法院指定并授权的执行组织,其合法活动若受破产企业有关人员阻止,应按阻碍司法活动处理。前身清算组除享有上述权力,还应负以下责任:⑴按照法令的规则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其仅享有监督权和了解企业产业情况权,不能越权。不然,法院可依破产企业担任人的请求,替换其人员。⑵保存企业商业隐秘及其他合理隐秘。对在前期作业中了解到的企业内部商业隐秘和其他关于企业善的信息,不得向其他人走漏,不得处处散播。不然应承当相应的刑、民事责任。⑶对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担任。不得和破产企业勾结起来,危害债权人利益,前身清算组是独立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会议以外的组织,两边的利益都要统筹,一起还要对法院担任,定时向法院陈述作业。(二)清算组的组成我国《破产法》规则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破产法定见》中解释为:建立清算组曾经,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务、工商行政办理、计委、审计、财会、金融、拍卖、财物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能人员(例如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等)。上述被指定人员参与清算组是以个人身份参与清算组的,以他们的作业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来处理企业清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