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诉讼主体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3:21
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运营、归个人一切和操控、由个人承当运营风险和享有悉数运营收益的企业。一直以来,社会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主体问题,存在争议。那么,在个人独资企业发作债款纠纷时,应该以谁为被告?个人独资企业债款诉讼主体是谁?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案情】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袁某某在接受横县“姑苏景苑”工地商品房工程建造期间,屡次向出资人为林某某所运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即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购买多孔砖,因袁某某未能按约好的期限付出货款,林某某遂向本院提申述讼,要求袁某某付出货款272000元及违约金。
【审判】
横县法院经审理以为,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历,该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而林某某作为出资人不具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资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款第(一)项、榜首百五十四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则,裁决驳回原告林某某的申述。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将个人独资企业界说为“按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在立法大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出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厉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其他安排解释为系合法建立、有必定安排机构和产业,但又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安排,包含:(1)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安排……”,个人独资企业属民诉定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则的 “其他安排”,个人独资企业归于主体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触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出资人为当事人。
横县法院尽管驳回林某某的申述,但林某某能够其出资的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作为原告另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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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袁某某在接受横县“姑苏景苑”工地商品房工程建造期间,屡次向出资人为林某某所运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即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购买多孔砖,因袁某某未能按约好的期限付出货款,林某某遂向本院提申述讼,要求袁某某付出货款272000元及违约金。
【审判】
横县法院经审理以为,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历,该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而林某某作为出资人不具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资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款第(一)项、榜首百五十四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则,裁决驳回原告林某某的申述。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将个人独资企业界说为“按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在立法大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出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厉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其他安排解释为系合法建立、有必定安排机构和产业,但又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安排,包含:(1)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安排……”,个人独资企业属民诉定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则的 “其他安排”,个人独资企业归于主体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触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出资人为当事人。
横县法院尽管驳回林某某的申述,但林某某能够其出资的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作为原告另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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