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抗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22:391987年2月17日,出家人毛顺清、龙福臣由张廷亮、陈卫华等人在场,况廷达、肖光伦、况忠良代笔,立下。遗言主要内容为:“毛顺清、龙福臣师徒二人因年高缺少劳力,……现在日子无人赡养,一旦死了又有谁来安埋?日夜忧思无方可想,只要我的亲外甥梅正仙能够寄予咱们的晚年,为此,经亲邻朋友证明,当人移交给梅正仙承继我原建的住宅三间,在解放路299号,但我师徒二人的生前日子要梅正仙担任究竟,咱们身后要梅正仙风景安埋,我自立字据之日起这一屋三间的主权属梅正仙一切,任何人不得侵略干与,恐口无凭立遗言一纸为据。”同年3月6日、毛顺清、龙福臣与梅正仙到贵州省赫章县公证处公证。公证文书名为“赠与书”,主要内容为:“赠与人毛顺清、龙福臣、受赠人梅正仙,赠与人毛顺清、龙福臣在赫章县城关镇解放东路299号有自己建筑的土木瓦结构平房三间,面积约60平方米,价值11000元,现因年老多病,又无其他亲人,为减轻国家和公民担负,自愿将上述房子和压面机及其他家具有条件的赠与侄女梅正仙,从赠与书收效之日起,产权即归梅正仙一切,一起梅正仙有必要担任毛顺清、龙福臣的生养死葬。”同年4月16日,赫章县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时,公证员找梅正仙说话并作记载,梅正仙表明:白叟在时担任吃、穿,死时担任安葬。如不尽“赠与书”所说的责任,白叟有权回收产业。协议签定后,毛、龙二人将房子、压面机等交给梅正仙,梅正仙也给毛、龙二人供给了粮食、蔬菜等。一起,梅正仙在征得毛、龙二人赞同后,对解放东路299号房子进行重建,将该房子撤除并建筑成面积为120平方米砖混结构一楼一底的房子,花费约15000元。拆房之初,毛、龙二人向城关镇居委会借房寓居。但房子建好后,梅正仙并未将毛、龙二人接回,而是将该房用作运营,楼上开旅馆,楼下开饭馆。1990年,雷先吉(女,系出家人)经介绍来到赫章县与毛、龙二人共寓居,自力更生。梅正仙对此不满,两边产生对立,加之毛顺清的经文被当地公安机关没收,毛置疑是梅正仙揭发,两边联系进一步恶化。梅正仙即抛弃了对毛、龙二人的抚养,毛、龙二人靠借种别人土地、捡拾褴褛和大众的接济保持日子。毛、龙二人屡次向居委会、公证处反映梅正仙不尽生养责任。赫章县公证处从前安排调停,城关镇居委会亦于1990、1991年两次安排调停。1991年5月25日城关镇居委会调停时,梅正仙供认几年来没有尽到责任,自己对不住白叟。但因梅正仙无抚养毛、龙二人的诚心,屡次调停均无成果。在城关镇居委会和大众的支撑下,毛顺清、龙福臣二人以“房子赠与梅正仙,是有条件的赠与,现梅正仙对咱们不尽责任”为由,于1991年6月5日向赫章县公民法院申述,恳求免除联系并偿还房子和其他产业。
赫章县公民法院审理以为,毛、龙二人与梅正仙之间的事实,但梅正仙未尽到生养责任,两边对立逐步加深,联系日趋恶化,致使原告回绝梅正仙对其抚养,遗赠抚养协议难以持续保持。原告毛、龙二人所赠房子及产业,梅正仙理应返还。梅正仙翻修后的房子与原房子之间的差价,毛、龙二人应适当补偿。1991年11月5日,赫章县公民法院以(1991)赫法民字第437号民事判定书判定:1.毛顺清、龙福臣与梅正仙所缔结的赠与合同,至本判定收效起废止;2.梅正仙将毛顺清、龙福臣房子翻建的房子归毛顺清、龙福臣一切。由梅正仙交还毛顺清、龙福臣压面机2台、电动机1台、巨细方桌各1张、木床2张、被子1床、板凳4条、水泥缸1个、碗柜1个、电表一个;3.由毛顺清、龙福臣交给梅正仙公民币15000元;4.上述相互给付的房子、产业和现金,均在判定收效后2个月内一次付清。梅正仙不服一审判定,向毕节地区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
毕节地区中级公民法院审理以为:梅正仙与毛顺清、龙福臣签定“遗赠抚养”协议后,梅正仙尽了必定的责任。雷先吉来赫章与毛顺清共同日子,梅正仙不满,加之毛顺清经文被公安机关收缴而置疑梅正仙揭发,故两边发作胶葛。梅正仙建筑房子是征得毛顺清、龙福臣赞同后才撤除原房建筑的,原房子已不存在,梅正仙原住宅已出卖,现无房寓居,因而对毛顺清要求返复原房子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两边不能持续实行“遗赠抚养”协议,应由梅正仙对毛顺清、龙福臣的原房折价补偿。1992年5月13日毕节地区中级公民法院作出(1991)民上字第592号民事判定书,判定:1.保持赫章县公民法院(1991)赫法民字第437号民事判定书第一条;2.改判赫章县公民法院(1991)赫法民字第437号民事判定书第二、三条为:新建房子归梅正仙一切,由梅正仙交给毛顺清、龙福臣公民币15000元。梅正仙返还毛顺清、龙福臣压面机等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