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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法定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8:36
在涉及到一些债款债款联系中,有的是承当的连带职责的,这个连带职责一般都是归于合同中所约好的,那么可不可所以归于法定的呢?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连带职责是法定的吗
连带职责是约好的,也可所以法定的。
民事法令联系中的连带职责是连带债款联系中数个债款人向债款人承当民事职责的一种方法。因而,连带职责需具有民事职责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职责人片面上须有差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形成危害现实;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须存在因果联系。可是,因为民事立法上答应连带职责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好,所以连带职责的构成又有破例。比方担保合同中的确保人,其片面上虽无差错,也未施行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当连带职责。因而,连带职责的构成还有其本身的条件和特色。
连带职责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当连带职责的条件。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款人或各债款人之间有连带联系的大都人之债,其间数个债款人连带承当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款,称为连带债款。清楚明了,连带职责的职责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职责人作为大都主体分两种状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职责的各债款人,比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一起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弥补连带职责中的主债款人和从债款人,如确保合同中的主债款人和确保人。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用约好外,有关法令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职责的适用条件别离作了规则,这些规则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当事人是否承当连事职责的法令依据。详细来讲,法令明确规则的连带职责有以下几种:
(一)因确保而承当的连带职责
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则,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按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确保的方法有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确保而承当连带职责也作了明确规则。
(二)合伙(包含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职责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则:“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归还合伙债款逾越自己应当承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职责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款人这一外部联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职责。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职责与合伙中的类似,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的有关规则,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或合同的约好对联营债款负连带清偿职责。
(三)因署理而承当连带职责
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1条的规则,因署理而承当连带职责有以下几种状况:
1、托付书授权不明的,被署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职责,署理人负连带职责。
2、署理人和第三人勾结,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职责;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署理权已停止还与行为人施行民事行为给别人形成危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职责。
3、托付署理人转托别人署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形成丢失的,第三人能够直接要求被署理人补偿丢失,被署理人承当民事职责后,能够要求托付署理人补偿丢失,转托署理人有差错的,应当负连带职责。
(四)因一起侵权而承当的连带职责
二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唆使、协助别人施行侵权行为的人,为一起侵权人,相同应当承当连带民事职责。权力被侵害人能够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补偿丢失的要求,一起侵权人承当连带补偿的职责。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则。
依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答复能够得出,连带职责是能够被两边所约好的,也可所以所法定要求的,这个要看实践的状况,不过在实践的使用中,都是在合同里边规则的,两边所需求承当的职责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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