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1:26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戴恩辉,男,1969年12月24日出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于1999年5月21日被拘捕。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戴恩辉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11月至1998年5月,被告人戴恩辉先后三次从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宜兴商铺购进冒充“嘉陵”注册商标的组装摩托车25辆,别离以每台1880元至3400元不等的价格,在安化县梅乡镇出售冒充“嘉陵”注册商标的组装摩托车16辆,出售金额4.1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戴恩辉处抄获没有出售的冒充“嘉陵”注册商标的摩托车9辆及非法所得1.5万元。
安化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戴恩辉违背国家商标和市场办理法规,成心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根本照实告知违法现实,结合本案详细情节,可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则,于1999年11月23日判定如下:
被告人戴恩辉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分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戴恩辉不服,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出:其行为属违法行为,但未获利,不构成违法;且就同一违法现实,公安机关已作处理,其不该遭到两次处分,恳求二审法院对其宣告无罪。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审判定确定上诉人戴恩辉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于2000年2月25日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首要问题
1.怎么确定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2.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分子供违法所用的自己资产后,能否再对违法分子判处分金?
三、裁判理由
(一)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金额数额较大,是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科罪量刑的数额规范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是一种违背商标办理法规,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中,对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则了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不同制裁办法和办法: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补偿被侵权人丢失,未构成违法的,能够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