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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规定要约撤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0:48
 日子中经常出现宣布合同要约,又因各种原因不得不做出吊销要约的决议。那么,合同法傍边关于要约吊销是否有何种规则呢?以及要约吊销的条件又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助您答疑解惑。 
一、合同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应当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许与要约一起抵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能够吊销。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吊销: 
(一)要约人确认了许诺期限或许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行吊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行吊销的,并现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 
(三)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 
二、要约的吊销意义 
要约的吊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作法律效能之后而受要约人许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掉法律效能的意思表明。要约的吊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作在要约收效之前,而要约的吊销发作在要约收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作法律效能的要约不发作法律效能,要约的吊销是使一个现已发作法律效能的要约失掉法律效能;要约撤回的告诉只需在要约抵达之前或与要约一起抵达就发作效能,而要约吊销的告诉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作效能。在法律规则的特别景象下,要约是不得吊销的。 
三、要约不得吊销的景象 
要约的吊销,是要约人消除要约效能的意思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则:“要约能够吊销,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要约吊销的作用相当于旧要约吊销,新要约发生。要约抵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发生拘束力,此刻不发作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或许吊销要约。 
要约吊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意图上,要约的吊销在于消除要约的效能;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挠要约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则,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吊销: 
1、要约人确认了许诺期限。确认了许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许诺在许诺期限内不吊销。规则许诺期限是要约人抛弃吊销权的表明。实践中关于许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方,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则:“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便是许诺期限的最终一天。这种要约是不行吊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归于规则了许诺期限。 
2、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行吊销。下列景象都能够以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行吊销的表明:“我方将坚持要约中罗列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停止。”“这是一个不行吊销的要约”等。假如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认的要约”,只是这样表述,不能以为该要约不行吊销。由于,要约自身便是确认的。明示要约不行吊销,并不等于要约永久有用,假如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主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23条)。 
综上所述,在合同法规则中,要约吊销的条件是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所以,在作出要约时,最好慎重考虑,想要不签订合同,能够在要约未收效前撤回要约。若你还有其他疑问,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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