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如何对待黑白合同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7:39
在建造工程施工进程合同签定进程中,“是非合同”很多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实践,并且,在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往往又处于弱势。那么,修建施工企业怎么应对这类现象?施工企业可不可以先签下“白合同”,然后在合同实行进程中实行“黑合同”?产生胶葛后又该怎么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21条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本条针对的便是依法应当投标的工程存在“是非合同”的景象,是为了与《投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则相一致,保证当事人可以将经过揭露、公平、公平招投标程序确认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合同傍边,并保证当事人依照该实质性内容实行。《投标投标法》第46条规则: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而,当依法应当投标的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方面发作胶葛,在诉讼时应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至于其他不属于依法应当投标的工程签定“是非合同”,发作胶葛后以哪一份合同为根据呢?笔者以为,要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实行:有时刻先后的,今后签定的合同为准;没有时刻先后或不能证明的或虽有时刻先后但两边实践实行的是先签定的合同的,以实践实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刻先后,又无法证明实践实行状况的,则以存案的合同为准。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