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0:42
电子合同的树立与收效
摘要:科技的一日千里,使得越来越多的买卖在网上进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开展遭到世界社会的遍及注重。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根底与中心。它以共同办法对传统合同提出应战。本文通过电子合同的概述,以及电子合同树立与收效进程中的一些代表性的法令问题的讨论,和对电子方面立法的阐明,对我国电子合同方面的立法提出一些主张,完善我国电子合同买卖法令制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要约收效;许诺收效
一、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电子合同的概略
依据联合国世界买卖委员会《电子商务演示法》,电子商务是指运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商业活动①。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开展,越来越多的买卖在网上的进行,使得电子合同之一根底与中心在商业上广泛使用。
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现在我国对电子合同没有作出清晰的法令界说,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共同解说。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第2条规矩:“‘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法、光学手法或相似手法生成、贮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法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流(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矩:“书面办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的体现所载内容的办法”。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全部电子化办法缔结或实行的合同。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簇新的合同办法,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相同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作出承认的文件,其树立相同要具有要约和许诺两个要件。可是与传统合同比较,咱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1.电子合同是通过核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办法缔结的。
2.电子合同买卖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色,缔结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能够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买卖主体能够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安排,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托暗码辨认或许认证组织的认证。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明具有电子化的特色。在电子合同缔结的进程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能够通过电子办法来表达自己的志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许诺不需求传统含义上的洽谈进程和手法,其文件的来往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4.电子合同的树立办法、时刻和地址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的办法表明合同树立,而在电子合同中,表明合同树立的传统的签字盖章办法被电子签名②所替代。合同树立的时刻和地址关于承认当事人的权力与职责以及和同应适用的法令具有重要的含义,但各国合同法对许诺收效的时刻并不共同。一般以为,电子合同选用抵达收效的准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亦选用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收效地址一般为合同树立的地址,而选用数据电文等办法所缔结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为合同树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树立的当地。
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一起关于大宗买卖一般要求选用书面办法,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载在核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正、流通、贮存等进程均通过核算机内进行。因而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假如不对合同的信息选用必定的加密、保全办法,其作为依据时就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起,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有更大的危险性。[1]
二、电子合同树立进程中要约与许诺的一些法令问题
电子合同由于技能上的特色而显现出于传统纸面合同极大的不同。EDI是电子商务的根底办法,也较完整地反映出电子合同的根本技能原理,因而它一般这儿以EDI为蓝本,探求与剖析电子合同树立收效进程中的一些的代表性的法令问题。在EDI体系里,用EDI传送信息而处理物品或服务买卖的当事人称EDI买卖当事人,对EDI当事人供给服务通讯处理Database信息处理事务者为第三方的服务供给者,它一般并不是买卖当事人。在买卖当事人之间将依据一般买卖约好中的单个条款用EDI办法处理约好,依照这一约好而缔结的合同,便是EDI合同。
(一)EDI合同的要约及场所、时刻
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宣布即为许诺。因要约和许诺由电脑输入进行,所以树立的时刻极短,这使得此合同要约构成及许诺的树立或吊销均难以承认。在有常常买卖联系的当事人之间,能够通过两边间的格局化合同③处理这些问题。但假如当事人之间对此无清晰约好或约好不清晰时,就只能运用单个的解说办法。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收效采抵达主义,并对数据电文的抵达作了特别规矩。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矩,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合同法的这条规矩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由何人来证明“特定体系”,④现在尚无共同的做法。就技能而言,由于“特定体系”一般由网路服务供货商(ISP)供给,因而由ISP供给上述证明是指结合简略的办法。在有些状况下,对“特定体系”可依技能剖析及一般标准来承认。例如,从技能视点而言,特定体系有二:一是服务器体系,二是该服务器中的邮箱体系。以电子邮件宣布要约和许诺的,对方所给的康复邮箱地址和地址的邮件服务器为指定的“特定体系”。因而抵达时刻应以接纳邮件的服务器上指示的时刻为准,而特定体系影视邮箱地址和该邮箱地址所体现出的邮件服务器的结合。
2.我国合同法关于“未指定特定体系地收到时刻”的规矩,并不能彻底适用于实际的电子商务之中。由于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某一体系之后,由于体系或软件以及其它相关问题,收件人并不是立刻就能检索并阅览到该数据电文。因而,在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关于未指定特定体系的状况应规矩为,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2]
3.我国合同法没有规矩收件人指定了特定体系,发件人将数据电文发给非指定接纳体系时,要约何时收效的问题。该问题的处理有两种办法:一是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二是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非指定体系的初次时刻为抵达时刻。比较而言,以第一种办法为妥。由于收件人指定了特定体系,发件人应将数据电文发至该指定体系,收件人片面上难以预料、法令上没有职责去查看其他承受体系。因而,对该问题的处理应有利于收件人。⑤
以大陆法系合同理论,由于“要约的拘束力”,在要约发收效能今后,要约者不能吊销其要约。由于恣意吊销会给要约方形成难以预料的丢失。在不会发生这样成果的场合,若要扫除该要约的拘束力,要约者事前要在要约书上表明随时撤回的意思,或阐明向不特定者的意思表明或两边在对话之间未约好许诺期间的,则要约无拘束力等。而普通法对此有不同的规矩。要约抵达对方后,除非要约人选用签字盖印式的要约,或许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撑”,不然在对方许诺之前能够撤回。可是美国《共同商法典》与此不同,为了维护要约一方,对要约的撤回作了约束,即要约人在要约收效的期间内不得吊销要约。
用EDI办法作要约时,由于EDI的传递快捷快速,要约者不容易在要约抵达前撤回。但依照英美法系的契约理论,要约抵达今后,要约者在受要约方许诺之前,依然有撤回的或许性。但为维护EDI买卖安全,大陆法系的和同理论以为,应不许吊销或撤回,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18条、第19条也作出了与此相同的规矩。⑥因而收件人指定特定核算机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在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后,或在未指定特定核算机体系的场合,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核算机体系的场合,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核算机的开始时刻今后,EDI的要约者不得吊销。
(二)EDI合同的许诺及场所、时刻
关于许诺的收效时刻,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大陆法系和一些世界习惯上选用的抵达主义。在抵达主义中又有两种状况,即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对话者之间意思表明上选用抵达主义,在隔地者之间适用送信主义。其二是英美法系选用的发信主义或送信主义。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对许诺的收效时刻做出具体规矩,但司法实践选用大陆法系的抵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对此也选用抵达主义,则有些问题不能不特别考虑。考虑到经EDI办法交流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明,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相同瞬间抵达,大陆法系选用送信主义的场合是以许诺的意思表明在发送和抵达之间有必定的时刻距离为其条件,因而,EDI买卖中的许诺收效问题不该选用送信主义,而应当选用抵达主义。
可是,由于运用EDI的办法依然有必守时刻距离,如抵达文件后的保存需求必守时刻,在世界外汇市场的金融EDI实践上,一分一秒均具有重要含义,因而有必要设定抵达主义的破例。韩国《买卖处理促进法》(1992)第15条第2项规矩,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器供给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载后,“度过一般运转时所需的时刻后”,被推定以抵达。这即规矩在抵达服务供给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载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担负。在这儿,关键在于对“度过一般运转时所需的时刻”怎么处理。美国实践中一向通过EDI的格局合同鼓舞买卖当事人每天下午2点到5点查看自己的电脑文件箱,超越其时刻后,均被推定为抵达一方当事人的文件箱。我国合同法第26条、第16条与韩国立法相同,选用抵达主义。
选用抵达主义则许诺者的意思表明抵达的地址为其合同的树立场所。在EDI合同的场所一般状况下,交流信息的当事人之间事前对合同统辖问题有约好时,其合同树立的场所也依照这一约好来承认。但没有这一约好时,应以服务供给者的地址为其合同树立场所。但合同法第34条规矩:“许诺收效的地址为合同树立的地址”“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的,收件人主经营地为合同树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树立的地址。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3]
三、电子合同的有关法令规矩和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
(一)世界上有关电子合同的法令
1.联合国有关电子合同的法令
到现在为止,联合国买卖法委员会出台了两部重要的演示法。《电子商务演示法》(1996)共有17条,具体规矩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办法、签字、原件及其数据电文的依据力、归属、宣布和收到的时刻和地址等方面的问题;《电子签字演示法》(2001)共12条,对电子签字和认证组织的问题进行了规矩。联合国的演示法的精力和根本规矩得到了各国立法部分的学习和选用。
2.美国有关电子合同的法令
美国电子商务的使用范畴和规划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在全球一切的电子买卖额中,现在大约有50%以上都发作在美国。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始于州立法,犹他州于1995年公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DigitalSignatureAct)是美国乃至全球规模的第一部全面树立电子商务运转的法令文件。可是,为了树立一个标准电子买卖、具有共同性和可预见性的国家法令体系,美国的联邦级电子商务立法也很活泼,其间重要的两部是1999年7月通过的《共同电子买卖法》(UniformElectronicTransactionAct,UETA)和2000年10月收效的《世界与跨州商务电子签规矩》(TheElectronicSignaturesinGlobalandNationalCommerceAct,E-SIGN)。
3.欧盟有关电子合同的法令
欧盟为推进欧洲国家电子商务法令的一体化,公布了许多的法令。联系到电子合同的重要法令首要有:《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该法对电子合同的效能、信息发表、要约等问题作了准则性的规矩;《欧盟电子签字共同结构指令》(1999),该指令清晰了电子签字的法令效能,认证组织的法令职责以及市场准入的规矩。
(二)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及其完善
现在,大约有50多个国家拟定了电子商务法或相关法令。亚洲电子商务的开展首要集中于东亚诸国,现在已有韩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拟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令。
我国对电子商务法令的研讨起步较晚。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赶紧我国电子商务法拟定”的方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在1999年3月我国公布的新《合同法》法中尽管初次清晰了电子合同的合法位置,例如:合同法第11条供认电子合一起书面合同;第16条规矩电子合同要约的抵达时刻。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矩还仅仅粗线条的,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电子合同范畴,现在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因而,赶紧拟定这方面的法令法规已刻不容缓,现有法令也需求完善和修正。
1.完善合同缔结的程序。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之一即体现为电子合同的要约和许诺的宣布与接纳几乎是一起的,在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中乃至存在要约的宣布和对方的许诺几乎是一起的状况。因而,电子合同中的信息传输好像当面或电话中的信息传递相同,不会存在传统合同缔结进程中因时刻距离而导致外界状况改变,然后或许发生危险的问题。为此,我国《合同法》应清晰规矩:电子合同的要约和许诺不行撤回;在由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中,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吊销。
2.完善合同的法令效能。首要,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合同中所特有的由电子代理人缔结合同的效能问题做出清晰的规矩,即清晰规矩: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有用的,凭借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令效能,即便当事人对电子代理人的运转或许运转成果不知道或许未检查。一起,我国《合同法》还应对电子差错状况下的合同效能作出规矩: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买卖环境下,当事人对电子差错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应视其为无效。在开放式网上买卖环境下,若商家的核算机存在差错,合同依然有用,但在显失公正的状况下,合同无效;若顾客的核算机存在差错,则合同无效。
3.完善格局合同及有关条款。电子格局合同的特殊性决议了我国《合同法》应对格局合同及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弥补和完善。我国《合同法》能够学习美国《共同核算机信息买卖法》的内容,清晰规矩:电子格局合同的供给者应通过必定的办法提示用户对或许引起争议或需求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引起满意的注重,不然这种合同是可改变或可吊销的合同,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览这些条款,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终点击承认或赞同,则视为对格局合同的明示赞同。
4.完善可改变、可吊销合同。由于病毒、黑客是要挟核算机信息安全的要素,电子合同在遭到病毒、黑客的进犯后,其内容则或许发作改变,当事人的权力职责也或许因而发作改变。为避免由于病毒、黑客的进犯或许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显失公正的成果,我国《合同法》应清晰规矩:电子合同遭到病毒、黑客进犯是合同可改变、可吊销景象中的一种。
5.完善合同有用所需的签名、盖章等问题。鉴于电子合同很难满意法令对书面签名或盖章的要求,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签名等能够起到与书面签名、盖章平等功用的办法加以认可,即支撑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办法的可承受性。一起,对电子签名应当契合的条件、认证组织对其差错承当职责的办法及规模等问题,能够学习新加坡《电子买卖法》及有关国家的立法经历予以清晰。
6.关于合同争议和胶葛问题。首要包含:一、争议和胶葛的处理办法,其间首要包含处理争议和胶葛的途径、处理争议和胶葛的组织等;二、电子依据,其间包含电子依据的法令效能、电子依据的来历、电子依据的保全等;三、法令救助,其间包含法令救助的办法和内容、法令救助的完成等。
7.树立相关的认证组织。我国可由我国电子商务中心担任树立一个电子认证检查委员会,对电子认证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拟定或修正,而且担任对各认证组织进行检查、承认、颁证,对其选用的暗码、标准进行标准。主张在参阅世界《演示法》的条件下,依据我国参加WTO后的国情,拟定一部用以标准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法令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办理条例》,以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坏处。[5]
此外,与之相关的市场准入规矩、电子付出及金融办理、网络办理与信息安全维护、知识产权维护、顾客合法权益的维护、税收的征管、以及网络广告的操控等一系列问题都还需求从法令上予以标准。
总而言之,作为“入世”不久的我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上起步比较晚,还有许多的实际问题需求处理,亦有许多世界规矩需求研讨。在党的十六大树立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使命面前,咱们的时刻是很有限的,所以咱们应及时研讨盯梢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开展进程及特色,把握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以促进我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这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令体系、全面建造小康社会、积极参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以及避免大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操控等都具有重要含义。
注释:
①演示法第2条对数据电文的解说为:是指经由电子、光学或其他办法,如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仿制等所发生、传送、收受或贮存之资讯。
②电子签名的技能原理是:在每份数据电文宣布时会随附一个长度一般为128byte的材料摘要,该材料通过“密匙”换算后表面上是一串乱七八糟的数字,实际上代表了发件人的身份信息。运用“密匙”对该材料摘要进行解密换算后可承认发件人的身份。在传输进程中,如有第三人对数据电文进行篡改,但因不知道发送方的私家密钥,验证解密得到的成果与通过核算后的成果必定不同。然后确保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③格局化合同是指由一方独自事前预订好的条款让对方承受的合同办法
④有学者指出,特定体系好像应当指服务器中的邮箱体系,由于一个网站的服务器里除了邮箱体系外,或许还有其他体系,而只需邮箱体系才是承受人直接运用的体系;但从技能视点看,电子邮件在网络上的传送办法是服务器-服务器之间的传送,邮箱体系往往仅仅服务器的内部设置,因而以邮箱体系为特定体系无法解说与邮箱体系天衣无缝的服务器体系的位置问题。为了平衡电子邮件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的危险,法令应当依据技能特征来设定,特定体系应当指收件人邮箱体系地址的服务器体系,但收件人有必要精确设定收件人的邮箱地址。高云《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使用的法令问题研讨》,北大法令信息网。
⑤联合国世界买卖委员会《电子商务演示法》第15条亦选用了这种办法
⑥合同法第16条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第18条要约能够吊销。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第19条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吊销:(一)要约人承认了许诺期限或许以其他办法明示要约不行吊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行吊销的,并现已为实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参阅文献:
[1]刘俊臣.合同树立[M].北京:我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12月.
[2]郭懿美.B2B电子商务立法重要问题研讨[Z].北大信息网.
[3]许继敏.合同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2月.
[4]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Z].北大信息网.
[5]谢波.电子合同的树立与收效.[Z].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654,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661.
摘要:科技的一日千里,使得越来越多的买卖在网上进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开展遭到世界社会的遍及注重。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根底与中心。它以共同办法对传统合同提出应战。本文通过电子合同的概述,以及电子合同树立与收效进程中的一些代表性的法令问题的讨论,和对电子方面立法的阐明,对我国电子合同方面的立法提出一些主张,完善我国电子合同买卖法令制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要约收效;许诺收效
一、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电子合同的概略
依据联合国世界买卖委员会《电子商务演示法》,电子商务是指运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商业活动①。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开展,越来越多的买卖在网上的进行,使得电子合同之一根底与中心在商业上广泛使用。
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现在我国对电子合同没有作出清晰的法令界说,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共同解说。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第2条规矩:“‘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法、光学手法或相似手法生成、贮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法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流(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矩:“书面办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的体现所载内容的办法”。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全部电子化办法缔结或实行的合同。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簇新的合同办法,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相同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作出承认的文件,其树立相同要具有要约和许诺两个要件。可是与传统合同比较,咱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1.电子合同是通过核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办法缔结的。
2.电子合同买卖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色,缔结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能够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买卖主体能够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安排,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托暗码辨认或许认证组织的认证。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明具有电子化的特色。在电子合同缔结的进程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能够通过电子办法来表达自己的志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许诺不需求传统含义上的洽谈进程和手法,其文件的来往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4.电子合同的树立办法、时刻和地址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的办法表明合同树立,而在电子合同中,表明合同树立的传统的签字盖章办法被电子签名②所替代。合同树立的时刻和地址关于承认当事人的权力与职责以及和同应适用的法令具有重要的含义,但各国合同法对许诺收效的时刻并不共同。一般以为,电子合同选用抵达收效的准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亦选用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收效地址一般为合同树立的地址,而选用数据电文等办法所缔结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为合同树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树立的当地。
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一起关于大宗买卖一般要求选用书面办法,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载在核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正、流通、贮存等进程均通过核算机内进行。因而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假如不对合同的信息选用必定的加密、保全办法,其作为依据时就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起,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有更大的危险性。[1]
二、电子合同树立进程中要约与许诺的一些法令问题
电子合同由于技能上的特色而显现出于传统纸面合同极大的不同。EDI是电子商务的根底办法,也较完整地反映出电子合同的根本技能原理,因而它一般这儿以EDI为蓝本,探求与剖析电子合同树立收效进程中的一些的代表性的法令问题。在EDI体系里,用EDI传送信息而处理物品或服务买卖的当事人称EDI买卖当事人,对EDI当事人供给服务通讯处理Database信息处理事务者为第三方的服务供给者,它一般并不是买卖当事人。在买卖当事人之间将依据一般买卖约好中的单个条款用EDI办法处理约好,依照这一约好而缔结的合同,便是EDI合同。
(一)EDI合同的要约及场所、时刻
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宣布即为许诺。因要约和许诺由电脑输入进行,所以树立的时刻极短,这使得此合同要约构成及许诺的树立或吊销均难以承认。在有常常买卖联系的当事人之间,能够通过两边间的格局化合同③处理这些问题。但假如当事人之间对此无清晰约好或约好不清晰时,就只能运用单个的解说办法。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收效采抵达主义,并对数据电文的抵达作了特别规矩。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矩,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合同法的这条规矩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由何人来证明“特定体系”,④现在尚无共同的做法。就技能而言,由于“特定体系”一般由网路服务供货商(ISP)供给,因而由ISP供给上述证明是指结合简略的办法。在有些状况下,对“特定体系”可依技能剖析及一般标准来承认。例如,从技能视点而言,特定体系有二:一是服务器体系,二是该服务器中的邮箱体系。以电子邮件宣布要约和许诺的,对方所给的康复邮箱地址和地址的邮件服务器为指定的“特定体系”。因而抵达时刻应以接纳邮件的服务器上指示的时刻为准,而特定体系影视邮箱地址和该邮箱地址所体现出的邮件服务器的结合。
2.我国合同法关于“未指定特定体系地收到时刻”的规矩,并不能彻底适用于实际的电子商务之中。由于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某一体系之后,由于体系或软件以及其它相关问题,收件人并不是立刻就能检索并阅览到该数据电文。因而,在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关于未指定特定体系的状况应规矩为,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2]
3.我国合同法没有规矩收件人指定了特定体系,发件人将数据电文发给非指定接纳体系时,要约何时收效的问题。该问题的处理有两种办法:一是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二是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非指定体系的初次时刻为抵达时刻。比较而言,以第一种办法为妥。由于收件人指定了特定体系,发件人应将数据电文发至该指定体系,收件人片面上难以预料、法令上没有职责去查看其他承受体系。因而,对该问题的处理应有利于收件人。⑤
以大陆法系合同理论,由于“要约的拘束力”,在要约发收效能今后,要约者不能吊销其要约。由于恣意吊销会给要约方形成难以预料的丢失。在不会发生这样成果的场合,若要扫除该要约的拘束力,要约者事前要在要约书上表明随时撤回的意思,或阐明向不特定者的意思表明或两边在对话之间未约好许诺期间的,则要约无拘束力等。而普通法对此有不同的规矩。要约抵达对方后,除非要约人选用签字盖印式的要约,或许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撑”,不然在对方许诺之前能够撤回。可是美国《共同商法典》与此不同,为了维护要约一方,对要约的撤回作了约束,即要约人在要约收效的期间内不得吊销要约。
用EDI办法作要约时,由于EDI的传递快捷快速,要约者不容易在要约抵达前撤回。但依照英美法系的契约理论,要约抵达今后,要约者在受要约方许诺之前,依然有撤回的或许性。但为维护EDI买卖安全,大陆法系的和同理论以为,应不许吊销或撤回,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18条、第19条也作出了与此相同的规矩。⑥因而收件人指定特定核算机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在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后,或在未指定特定核算机体系的场合,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核算机体系的场合,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核算机的开始时刻今后,EDI的要约者不得吊销。
(二)EDI合同的许诺及场所、时刻
关于许诺的收效时刻,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大陆法系和一些世界习惯上选用的抵达主义。在抵达主义中又有两种状况,即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对话者之间意思表明上选用抵达主义,在隔地者之间适用送信主义。其二是英美法系选用的发信主义或送信主义。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对许诺的收效时刻做出具体规矩,但司法实践选用大陆法系的抵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对此也选用抵达主义,则有些问题不能不特别考虑。考虑到经EDI办法交流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明,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相同瞬间抵达,大陆法系选用送信主义的场合是以许诺的意思表明在发送和抵达之间有必定的时刻距离为其条件,因而,EDI买卖中的许诺收效问题不该选用送信主义,而应当选用抵达主义。
可是,由于运用EDI的办法依然有必守时刻距离,如抵达文件后的保存需求必守时刻,在世界外汇市场的金融EDI实践上,一分一秒均具有重要含义,因而有必要设定抵达主义的破例。韩国《买卖处理促进法》(1992)第15条第2项规矩,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器供给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载后,“度过一般运转时所需的时刻后”,被推定以抵达。这即规矩在抵达服务供给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载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担负。在这儿,关键在于对“度过一般运转时所需的时刻”怎么处理。美国实践中一向通过EDI的格局合同鼓舞买卖当事人每天下午2点到5点查看自己的电脑文件箱,超越其时刻后,均被推定为抵达一方当事人的文件箱。我国合同法第26条、第16条与韩国立法相同,选用抵达主义。
选用抵达主义则许诺者的意思表明抵达的地址为其合同的树立场所。在EDI合同的场所一般状况下,交流信息的当事人之间事前对合同统辖问题有约好时,其合同树立的场所也依照这一约好来承认。但没有这一约好时,应以服务供给者的地址为其合同树立场所。但合同法第34条规矩:“许诺收效的地址为合同树立的地址”“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的,收件人主经营地为合同树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树立的地址。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3]
三、电子合同的有关法令规矩和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
(一)世界上有关电子合同的法令
1.联合国有关电子合同的法令
到现在为止,联合国买卖法委员会出台了两部重要的演示法。《电子商务演示法》(1996)共有17条,具体规矩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办法、签字、原件及其数据电文的依据力、归属、宣布和收到的时刻和地址等方面的问题;《电子签字演示法》(2001)共12条,对电子签字和认证组织的问题进行了规矩。联合国的演示法的精力和根本规矩得到了各国立法部分的学习和选用。
2.美国有关电子合同的法令
美国电子商务的使用范畴和规划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在全球一切的电子买卖额中,现在大约有50%以上都发作在美国。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始于州立法,犹他州于1995年公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DigitalSignatureAct)是美国乃至全球规模的第一部全面树立电子商务运转的法令文件。可是,为了树立一个标准电子买卖、具有共同性和可预见性的国家法令体系,美国的联邦级电子商务立法也很活泼,其间重要的两部是1999年7月通过的《共同电子买卖法》(UniformElectronicTransactionAct,UETA)和2000年10月收效的《世界与跨州商务电子签规矩》(TheElectronicSignaturesinGlobalandNationalCommerceAct,E-SIGN)。
3.欧盟有关电子合同的法令
欧盟为推进欧洲国家电子商务法令的一体化,公布了许多的法令。联系到电子合同的重要法令首要有:《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该法对电子合同的效能、信息发表、要约等问题作了准则性的规矩;《欧盟电子签字共同结构指令》(1999),该指令清晰了电子签字的法令效能,认证组织的法令职责以及市场准入的规矩。
(二)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及其完善
现在,大约有50多个国家拟定了电子商务法或相关法令。亚洲电子商务的开展首要集中于东亚诸国,现在已有韩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拟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令。
我国对电子商务法令的研讨起步较晚。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赶紧我国电子商务法拟定”的方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在1999年3月我国公布的新《合同法》法中尽管初次清晰了电子合同的合法位置,例如:合同法第11条供认电子合一起书面合同;第16条规矩电子合同要约的抵达时刻。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矩还仅仅粗线条的,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电子合同范畴,现在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因而,赶紧拟定这方面的法令法规已刻不容缓,现有法令也需求完善和修正。
1.完善合同缔结的程序。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之一即体现为电子合同的要约和许诺的宣布与接纳几乎是一起的,在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中乃至存在要约的宣布和对方的许诺几乎是一起的状况。因而,电子合同中的信息传输好像当面或电话中的信息传递相同,不会存在传统合同缔结进程中因时刻距离而导致外界状况改变,然后或许发生危险的问题。为此,我国《合同法》应清晰规矩:电子合同的要约和许诺不行撤回;在由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中,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吊销。
2.完善合同的法令效能。首要,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合同中所特有的由电子代理人缔结合同的效能问题做出清晰的规矩,即清晰规矩: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有用的,凭借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令效能,即便当事人对电子代理人的运转或许运转成果不知道或许未检查。一起,我国《合同法》还应对电子差错状况下的合同效能作出规矩: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买卖环境下,当事人对电子差错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应视其为无效。在开放式网上买卖环境下,若商家的核算机存在差错,合同依然有用,但在显失公正的状况下,合同无效;若顾客的核算机存在差错,则合同无效。
3.完善格局合同及有关条款。电子格局合同的特殊性决议了我国《合同法》应对格局合同及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弥补和完善。我国《合同法》能够学习美国《共同核算机信息买卖法》的内容,清晰规矩:电子格局合同的供给者应通过必定的办法提示用户对或许引起争议或需求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引起满意的注重,不然这种合同是可改变或可吊销的合同,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览这些条款,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终点击承认或赞同,则视为对格局合同的明示赞同。
4.完善可改变、可吊销合同。由于病毒、黑客是要挟核算机信息安全的要素,电子合同在遭到病毒、黑客的进犯后,其内容则或许发作改变,当事人的权力职责也或许因而发作改变。为避免由于病毒、黑客的进犯或许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显失公正的成果,我国《合同法》应清晰规矩:电子合同遭到病毒、黑客进犯是合同可改变、可吊销景象中的一种。
5.完善合同有用所需的签名、盖章等问题。鉴于电子合同很难满意法令对书面签名或盖章的要求,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签名等能够起到与书面签名、盖章平等功用的办法加以认可,即支撑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办法的可承受性。一起,对电子签名应当契合的条件、认证组织对其差错承当职责的办法及规模等问题,能够学习新加坡《电子买卖法》及有关国家的立法经历予以清晰。
6.关于合同争议和胶葛问题。首要包含:一、争议和胶葛的处理办法,其间首要包含处理争议和胶葛的途径、处理争议和胶葛的组织等;二、电子依据,其间包含电子依据的法令效能、电子依据的来历、电子依据的保全等;三、法令救助,其间包含法令救助的办法和内容、法令救助的完成等。
7.树立相关的认证组织。我国可由我国电子商务中心担任树立一个电子认证检查委员会,对电子认证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拟定或修正,而且担任对各认证组织进行检查、承认、颁证,对其选用的暗码、标准进行标准。主张在参阅世界《演示法》的条件下,依据我国参加WTO后的国情,拟定一部用以标准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法令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办理条例》,以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坏处。[5]
此外,与之相关的市场准入规矩、电子付出及金融办理、网络办理与信息安全维护、知识产权维护、顾客合法权益的维护、税收的征管、以及网络广告的操控等一系列问题都还需求从法令上予以标准。
总而言之,作为“入世”不久的我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上起步比较晚,还有许多的实际问题需求处理,亦有许多世界规矩需求研讨。在党的十六大树立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使命面前,咱们的时刻是很有限的,所以咱们应及时研讨盯梢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开展进程及特色,把握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以促进我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这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令体系、全面建造小康社会、积极参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以及避免大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操控等都具有重要含义。
注释:
①演示法第2条对数据电文的解说为:是指经由电子、光学或其他办法,如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仿制等所发生、传送、收受或贮存之资讯。
②电子签名的技能原理是:在每份数据电文宣布时会随附一个长度一般为128byte的材料摘要,该材料通过“密匙”换算后表面上是一串乱七八糟的数字,实际上代表了发件人的身份信息。运用“密匙”对该材料摘要进行解密换算后可承认发件人的身份。在传输进程中,如有第三人对数据电文进行篡改,但因不知道发送方的私家密钥,验证解密得到的成果与通过核算后的成果必定不同。然后确保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③格局化合同是指由一方独自事前预订好的条款让对方承受的合同办法
④有学者指出,特定体系好像应当指服务器中的邮箱体系,由于一个网站的服务器里除了邮箱体系外,或许还有其他体系,而只需邮箱体系才是承受人直接运用的体系;但从技能视点看,电子邮件在网络上的传送办法是服务器-服务器之间的传送,邮箱体系往往仅仅服务器的内部设置,因而以邮箱体系为特定体系无法解说与邮箱体系天衣无缝的服务器体系的位置问题。为了平衡电子邮件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的危险,法令应当依据技能特征来设定,特定体系应当指收件人邮箱体系地址的服务器体系,但收件人有必要精确设定收件人的邮箱地址。高云《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使用的法令问题研讨》,北大法令信息网。
⑤联合国世界买卖委员会《电子商务演示法》第15条亦选用了这种办法
⑥合同法第16条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第18条要约能够吊销。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第19条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吊销:(一)要约人承认了许诺期限或许以其他办法明示要约不行吊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行吊销的,并现已为实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参阅文献:
[1]刘俊臣.合同树立[M].北京:我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12月.
[2]郭懿美.B2B电子商务立法重要问题研讨[Z].北大信息网.
[3]许继敏.合同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2月.
[4]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Z].北大信息网.
[5]谢波.电子合同的树立与收效.[Z].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654,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