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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单独二胎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0:48

四川是一个人口比较多的省,为了有用做计划生育作业,针对乡村有生二胎的风俗习惯,但又需呼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关于四川省能够请求生第二个子的状况的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一、第十四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成婚的;
(三)乡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成婚落户的;
(四)乡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乡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武士的;
(六)乡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武士的;
(七)乡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要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乡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同意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乡村人口中,缺少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遥远高寒大山区的乡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二、第十五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越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要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许收养后子女逝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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