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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2: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能创新,开展高科技,完成产业化的决议〉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履行后,各地连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履行,现就外国企业和外藉个人从境外向我国境内转让技能等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清晰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获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能创新,开展高科技,完成产业化的决议〉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则,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其征免税期限为:
(一)归于1993年末曾经与我国境内单位签定的合同,不管在何时获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二)归于1994年1月1日今后签定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收入,不管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埋;
(三)归于1994年1月1日今后签定的合同,1998年1月1日今后获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则征收营业税;
(四)归于1994年1月1日今后签定的技能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今后获得的收入,企业在获得有关证明材料后,经请求,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能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请求免征技能转让费营业税需供给证明材料问题
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则,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能需求免征营业税的,应供给技能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分出具的审阅定见证明,方可处理免税事项。为简化手续,进步功率,在处理技能转让免税时,凡能供给由批阅技能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当地外经贸部分出具的技能转让合同、协议同意文件的,可不再供给省级科技主管部分审阅定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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