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常见失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3:34近年来,尤其是《劳作合同法》与《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施行以来,劳作者的维权认识越来越强、维权才能逐步进步。但因为对维权所依据的劳作法、劳作合同法有关条文的了解要树立在对劳作法、劳作合同法的全体了解上去掌握(有时还要结合立法意图和劳作法理论),又因为遭到专业知识和体系学习的约束,使得劳作者不行能在短时间内深刻了解和全面掌握有关规定,使得许多劳作者在维权时不能充沛利用法令赋予的权力充沛保护自己的权力。 笔者在署理劳作者维权案子时,发现劳作者在触及追索加班费的案子时,常常漏算有关事项,这些失误具有适当的普遍性。现笔者以署理的一则劳作争议裁定案为例,扼要剖析一下这些常见失误,以协助正在维权或即将维权的劳作者最大极限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专业人士批判。 一、据以评论的事例——一个稍加改动的事例 李某于2007年1月1日入职某某软件开发咨询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作业。公司与李某口头约好月薪酬为6000元,奖金另计。直至2008年7月1日,公司方与恳求人补签了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作合同,但公司一向未按广州市规定为李某树立社会保险联系和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009年3月1日,受商场原因和经济危机影响,公司未向工会和劳作部门陈述决议裁人,向李某送达了免除劳作合同的书面通知。从入职到被裁以来,李某一向依照公司准则要求每日作业7小时,每周一至周六作业,周日和国家法定假期歇息,经核算,李某从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1日共有100个周六作业。入职期间,公司未付出过李某任何奖金和加班薪酬。李某被裁后,因公司回绝付出加班费和经济赔偿金问题,李某提起劳作裁定。 (为评论和核算的便利,本文简化了原案案情并作了单个改动) 二、李某的劳作争议裁定恳求——带有普遍性的维权恳求 李某依据自己对劳作合同法的学习,在劳作裁定恳求书中列明的裁定恳求共四项: 1、恳求免除与公司的劳作合同; 2、恳求公司加付未签劳作合同薪酬36000元(按月薪6000元计发6个月); 3、恳求公司付出加班薪酬合计13793元(每周加班7×6-40﹦2小时,共作业100周,共加班200小时,核算公式:6000元÷(21.75×8小时)×200小时×200℅﹦13893元) ; 4、恳求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按月薪酬6000元核算,工龄2年另2个月,核算公式:6000元×2.5﹦15000元)。 上述合计:64793元 5、恳求公司按某某市规定为恳求人树立从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联系和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上述劳作裁定恳求事项在“项目”上是正确的,但在详细恳求或核算方法上存在常见的过错。 三、正确的劳作争议裁定恳求——根据权力最大化的维权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