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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分期付款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属于借贷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5:36
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受聘于该公司的我国办事处作业。1995年6月20日,两边达到劳作合同补充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档雇员,为鼓舞王某全身心投入作业,公司为王某供给848000元人民币的住宅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付出住宅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希望并经王某自己赞同合同至少实行10年。劳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好合同的有效性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我国法令。2000年7月17日,公司决议免除与王某的劳作合同,王某对此不能承受。在两边交涉期间,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偿还悉数住宅资金。王某以本案归于劳作争议,未经劳作裁决不该直接向法院申述为由提出统辖异议。同年11月5日王某提起劳作裁决。劳作裁决委员会立案后经审理以为,公司系在外国注册建立,不具有我国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于是以该劳作争议不适用劳作法调整为由驳回王某的裁决恳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构成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王某未在发作劳作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作裁决,因而两边的劳作联系现已免除,本案归于告贷胶葛,王某应返还公司的悉数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第二种观念以为,虽然王某未在发作劳作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作裁决,本案仍归于劳作争议案子,没有经过劳作裁决委员会的裁决,法院不能受理。
问:本案归于劳作争议仍是归于假贷胶葛?
事例剖析:
本案首要的不合在于怎么确定案子的性质,即归于劳作争议仍是告贷胶葛?案子的性质取决于两边当事人之间所触及的法令联系的性质和内容。经过剖析本案案情可知:两边当事人之间法令联系的性质和内容都归于劳作争议,在程序上应当先进行劳作裁决,在实体上应当适用我国劳作法。
本案的性质归于劳作争议而非告贷胶葛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作联系,依法达到的关于两边在劳作过程中权力责任的书面协议。劳作合同的内容首要包含劳作者的职务和作业内容、劳作条件和度假期限、劳作待遇、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免除和停止、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等。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在称号上是劳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内容上也具有了劳作合同的悉数必备条款,然后成果了劳作法令联系所需的悉数要件。
本案所触及住宅资金是王某的劳作福利权。该项资金规则在两边达到的劳作合同补充协议中。补充协议清晰了公司为王某供给住宅资金的条件条件是王某系公司的高档雇员、公司乐意至少聘任十年,并且在该协议中约好了该资金的偿还时刻和方法。这表明关于住宅资金的悉数内容都是以两边的劳作权力和责任为依据的,是公司实行劳作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作者供给并“进步劳作者的福利待遇”的行为。王某的住宅资金作为一项福利待遇,是公司为王某实行劳作合同而供给的,是公司应当实行的劳作责任;王某得到住宅资金是实行劳作合同责任后应当享用的劳作权力。无论是补充协议中为供给住宅资金设定的条件——王某系公司的高档雇员,仍是补充协议为住宅资金设定的条件——王某不得在十年期满之前辞去职务,都是劳作联系的内容。
就本案的直接诉因而言,是由于公司单方面免除两边劳作合同所造成的,这自身便是劳作争议事项。就本案的实体内容看,我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清晰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因福利待遇发作的争议为劳作争议。
劳作裁决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改动法令联系的性质
劳作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则,劳作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发作劳作争议,应当先向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恳求裁决,对裁决判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申述。有人以为,王某未在公司作出解聘决议后60日内恳求劳作裁决,因而能够确定王某与公司的劳作联系业已停止,公司的诉求由此也就得以支撑。
这儿触及的问题是,在同一份劳作合同、同一项劳作法令联系、同一起劳作争议中,一方当事人在60天的劳作裁决时效期内未恳求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就取得了以不同于劳作争议的方式提起其他诉讼的权力?答复显然是否定的。由于,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力人损失的仅仅法院维护其权力的或许性,而权力人的权力性质并没有发作变化,正如人身损伤不会由于过了一年就变成了生意胶葛相同。在由一项特定的法令联系所引发的胶葛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由于超越诉讼或裁决时效而取得提起另一性质底子不同的诉讼的权力。
本案中,就法院而言,不能由于提请劳作裁决的时效已过,就能够将劳作争议作为告贷胶葛来审理;就当事人而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不能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王某未在劳作裁决时效期内提出劳作裁决,便有了将劳作裁决作为告贷胶葛申述的权力。不然,必定会导致案子审理中的费事,由于本案的审理必定触及到两边劳作合同签定、实行和停止的现实,尤其要触及到劳作合同中关于“公司希望并经王某自己赞同合同至少实行10年”的约好。王某能够依据这一约好提出反诉,恳求公司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假如法院以劳作裁决时效已过为由对这一部分不予审理,这便产生了另一个结果,即两边当事人的诉权是不平等的:王某只有60天的裁决时效,公司却有2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在公司提起的诉讼中,王某只有应诉的责任,没有建议权力的或许。
在外国注册公司的驻华办事处所涉劳作争议相同受劳作法调整
劳作法第二条规则了该法的调整规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适用本法。”问题是怎么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意义?劳作裁决委员会的了解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这种了解是缺少法令依据的,由于除立法者外,任何人都不该当在法令条文中增加自己的文字。并且,假如作这样的了解,为数不少的外国在华企业的劳作争议将均不受我国法令的统辖。这不只触及到作为我国主权一部分的法令统辖权,并且还会导致比如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与不在我国注册的在华企业的劳作争议将无人受理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当的。
裁决委员会能够依据案情判别王某提请裁决是否超出裁决时效期间,然后据此裁决是否驳回其恳求,只有不能以劳作法不调整在外国注册公司的驻华办事处所涉劳作争议为由回绝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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