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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1:00
第二百三十条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产业。
●条文宗旨
本条是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则。
●立法布景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方式。留置权设定的意图在于保护公正准则,催促债款人及时实行义务。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令现已对留置权作了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则,按照合同约好一方占有对方的产业,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敷衍金钱超越约好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产业,按照法令的规则以留置产业折价或许以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其第82条规则:“本法所称留置,是指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留置该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别离规则了承包合同、运送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款人享有的留置权。物权法参阅上述法令的相关内容,特设专章对留置权作了规则。
●条文解读
留置权是指在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力。这时,债款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产业。
物权法规则的留置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款的意图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归于所担保债款的从权力,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款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款的搬运而搬运,并因主债款的消除而消除。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根据法令的规则发作,不能由当事人自在设定。只需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即能够按照法令规则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在满意法令规则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许拍卖、变卖留置产业以受偿。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款的悉数,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能及于债款人所留置的悉数留置产业,留置权人能够对留置产业的悉数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只需债款未受悉数清偿,留置权人就能够对悉数留置产业行使权力,不受债款切割或许部分清偿以及留置产业切割的影响。当然,为了公正起见,根据物权法第234条,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债款人留置的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而不该留置其占有的债款人的悉数动产。
立留置权,有必要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l、债款人现已合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要行使留置权,有必要现已合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这个要件包括三层意思:榜首,有必要是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款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能建立留置权。第二,有必要债款人占有动产。债款人的这种占有能够是直接占有,也能够是问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能建立留置权,如占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权。第三,有必要合法占有动产。债款人有必要根据合法原因此占有债款人动产,如根据承包、运送、保管合同的约好而获得动产的占有。假如不是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款人以侵权行为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
2、债款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令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在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产业有必要与债款的发作处于同一法令关系中。比方,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如期交给保管费,保管人能够留置保管物,此刻留置权建立。假如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款而留置保管物,或许保管人留置的是债款人的其他产业,则该留置权不能建立。
3、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对现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建立留置权.留置权的建立还须以债款已届清偿期而债款人未悉数实行为要件。假如债款未到期,那么债款人仍处于自觉实行的状况中,还不能判别债款人到期能否实行债款,这时留置权还不能建立。只要在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债款人仍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才能够将其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留置。
●相关规则
《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82、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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