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5:38合伙企业是日子中常见的一种运营方法,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同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安排。那么针对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挂号处理有何规则呢?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处理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立挂号
第三章 改变挂号
第四章 刊出挂号
第五章 分支安排挂号
第六章 挂号程序
第七章 年度查验及证照处理
第八章 法令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建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许个人以建立合伙企业的方法在我国境内出资,扩展对外经济协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建立合伙企业处理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许个人与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建立、改变、刊出挂号适用本规则。
请求处理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请求人应当对请求材料的真实性担任。
第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恪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则,应当契合外商出资的工业政策。
国家鼓舞具有先进技术和处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建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工业的开展。
《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制止类和标示“限于合资”、“限于协作”、“限于合资、协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建立外商出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经依法挂号,收取《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运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处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颁发外商出资企业核准挂号权的当地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以下称企业挂号机关)担任本辖区内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担任以出资为首要事务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挂号处理。
第二章 建立挂号
第六条 建立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具有《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建立合伙企业处理方法》规则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第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挂号事项包含:
(一)称号;
(二)首要运营场所;
(三)履职事务合伙人;
(四)运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名字或许称号、国家(区域)及居处、承当责任方法、认缴或许实践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法和评价方法。
合伙协议约好合伙期限的,挂号事项还应当包含合伙期限。
履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我国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挂号事项还应当包含外国企业、我国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派遣的代表(以下简称派遣代表)。
第八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称号应当契合国家有关企业称号挂号处理的规则。
第九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首要运营场所只能有一个,而且应当在其企业挂号机关挂号统辖区域内。
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好或许整体一般合伙人未抉择托付履职事务合伙人的,整体一般合伙人均为履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履职事务合伙人。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类型包含外商出资一般合伙企业(含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和外商出资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二条 建立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由整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
请求建立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整体合伙人签署的建立挂号请求书;
(二)整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整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首要运营场所证明;
(五)整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
(六)整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许实践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整体合伙人签署的契合外商出资工业政策的阐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事务来往的金融安排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令文件送达承受人签署的《法令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
(十)本规则规则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建立外商出资合伙企业须经同意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居处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安排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居处证明应当按照现行相关规则处理。
《法令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应当清晰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承受法令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名字或许称号、地址及联系方法。被授权人可所以外国合伙人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拟建立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建立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建立后托付收效)或许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许个人。
第十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运营范围中有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职业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同意文件。
第十四条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我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处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赢利或许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出资的本钱项目外汇事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以什物、知识产权、土地运用权或许其他工业权利出资,由整体合伙人洽谈作价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整体合伙人签署的洽谈作价确认书;由整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价安排评价作价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我国境内法定评价安排出具的评价作价证明。
外国一般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外国人工作答应文件,详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六条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建立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需求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按照相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建立日期。
第三章 改变挂号
第十八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事项发作改变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改变抉择或许发作改变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
第十九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请求改变挂号,应当向原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履职事务合伙人或许派遣代表签署的改变挂号请求书;
(二)整体一般合伙人签署的改变抉择书或许合伙协议约好的人员签署的改变抉择书;
(三)本规则规则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改变事项须经同意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改变履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名字或许称号、承当责任方法、认缴或许实践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法和评价方法等挂号事项的,有关请求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我国法定公证安排的公证。
第二十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变首要运营场所的,应当请求改变挂号,并提交新的首要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变首要运营场所在原企业挂号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变挂号;迁入地企业挂号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挂号机关将企业挂号档案移交迁入地企业挂号机关。
第二十一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履职事务合伙人改变的,应当提交整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正后的合伙协议。
新任履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我国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还应当提交其派遣代表的托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履职事务合伙人派遣代表改变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托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变运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契合外商出资工业政策的阐明。
改变后的运营范围有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运营范围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须经同意的项目被撤消、撤消答应证或许其他同意文件,或许答应证、其他同意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撤消、撤消答应证、其他同意文件或许答应证、其他同意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第二十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变合伙企业类型的,应当按照拟改变企业类型的建立条件,在规则的期限内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改变名字(称号)或许居处的,应当提交名字(称号)或许居处改变的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名字(称号)、国家(区域)或许境外居处改变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安排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合伙人的名字(称号)、区域或许境外居处改变证明文件应当按照现行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添加或许削减对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整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许合伙协议约好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许实践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提交的文件参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则。
新合伙人经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出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许悉数工业比例入伙的,应当提交工业比例转让协议。
第二十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悉数退伙,该合伙企业持续存续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规则的程序请求改变挂号。
第二十八条 合伙协议修正未触及挂号事项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正后的合伙协议或许修正合伙协议的抉择送原企业挂号机关存案。
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改变境内法令文件送达承受人的,应当从头签署《法令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并向原企业挂号机关存案。
第三十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变挂号事项触及营业执照改变的,企业挂号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 刊出挂号
第三十一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闭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则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挂号机关存案。
第三十二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闭幕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第三十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处理刊出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决、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抉择、行政机关责令封闭、外商出资合伙企业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许被撤消的文件;
(三)整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陈述(清算陈述中应当载明现已处理完毕税务、海关交税手续的阐明)。
有分支安排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请求刊出挂号,还应当提交分支安排的刊出挂号证明。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处理刊出挂号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经企业挂号机关刊出挂号,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停止。
第五章 分支安排挂号
第三十五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建立分支安排,应当向分支安排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
第三十六条 分支安排的挂号事项包含:分支安排的称号、运营场所、运营范围、分支安排担任人的名字及居处。
分支安排的运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运营范围。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安排的挂号事项还应当包含运营期限。分支安排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越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第三十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建立分支安排,应当向分支安排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安排建立挂号请求书;
(二)整体合伙人签署的建立分支安排的抉择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整体合伙人派遣履行分支安排事务担任人的托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运营场所证明;
(六)本规则规则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分支安排的运营范围中有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职业的,应当向分支安排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提交同意文件。
第三十九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请求分支安排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对比本规则关于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变挂号、刊出挂号的规则处理。
第四十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安排建立挂号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安排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存案。
分支安排挂号事项改变的,从属企业应当自改变挂号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存案。
请求分支安排刊出挂号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安排刊出挂号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存案。
第四十一条 分支安排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分支安排的建立日期。
第六章 挂号程序
第四十二条 请求人提交的挂号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企业挂号机关能够当场挂号的,应予当场挂号,发给(换发)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则景象外,企业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挂号的抉择。予以挂号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挂号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阐明理由。
关于《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批阅的约束类项目或许触及有关部门责任的其他项目,企业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5日内书面寻求有关部门的定见。企业挂号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定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挂号的抉择。予以挂号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挂号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阐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触及须经政府核准的出资项意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出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建立、改变、刊出的,企业挂号机关应当一起将企业建立、改变或许刊出挂号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挂号机关应当将挂号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事项记载于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仿制。
第四十六条 企业挂号机关撤消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
第七章 年度查验和证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安排应当按照企业挂号机关的要求,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年度查验陈述书等文件,承受年度查验。
年检完毕后,挂号机关应当将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年检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八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法令效力。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安排依据事务需求,能够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运营场所的夺目方位。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丢失或许毁损的,应当在企业挂号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报废,并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补领或许替换。
第五十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安排的挂号文书格局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款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拟定。
第八章 法令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收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事务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处置。
从事《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制止类项意图,或许未经挂号从事约束类项意图,由企业挂号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按照《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规则处置。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十二条 提交虚伪文件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获得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未按照本规则规则处理改变挂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四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在运用称号中未按照企业挂号机关核准的称号标明“一般合伙”、“特别一般合伙”或许“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五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未按照本规则处理不触及挂号事项的协议修正、分支安排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存案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四十条规则处置。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未按照本规则处理外国合伙人《法令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存案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处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或许报送的清算陈述隐秘重要现实,或许有严重遗失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未按照本规则承受年度查验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四十二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八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在年度查验中,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九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运营场所夺目方位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处置。
第六十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涂抹、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处置。
第六十一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分支安排有本章规则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有关规则。
第六十二条 企业挂号机关违背工业政策,关于不应当挂号的予以挂号,或许应当挂号的不予挂号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或许首要担任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挂号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损害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入伙的,应当契合本规则,并依法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
第六十四条 以出资为首要事务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境内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出资的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处理。
第六十五条 外商出资的出资性公司、外商出资的创业出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合伙企业或许参加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现已建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按照本规则处理相关挂号手续后,应当依法处理外汇、税务、海关等手续。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的企业或许个人在内地建立合伙企业或许参加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现已建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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