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2:09债务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准则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的权力。我国的代位权准则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力仅限于到期债务,不包括其他权力。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实行过程中改变为恳求实行人
能够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
【案情】
某化工公司与高安某运送公司签定了一运送合同,约好将价值25万元的化工产品交由高安运送公司运至。在运送合同签定后,重庆某化工公司为该车货品向重庆某稳妥公司投保了货品险。尔后便将货品交由高安某运送公司承运,运送途中不小心翻车,货品坠入河中,形成丢失13万元。为此,重庆某化工公司便要求高安某运送公司补偿,高安某运送公司以司机驾车不小心为由,要求重庆某化工公司向司机索要补偿款,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述高安运送公司,高安运送公司被判定补偿丢失13万元。判定收效后,高安某运送公司并未实行赔款责任,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在进入实行程序后,重庆某稳妥公司按稳妥合同的约好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取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送公司的债务悉数转让给重庆稳妥公司,重庆稳妥公司遂向法院恳求,要求改变其为恳求实行人,持续对高安某运送公司强制实行。
【不合】
在实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改变为恳求实行人重庆某稳妥公司能否加入到实行程序成为恳求实行人吗
第一种定见以为,重庆稳妥公司向重庆某化工公司理赔后,依的规则而享有对高安某运送公司求偿的权力,但稳妥公司与被实行人的联系并不等同于重庆某化工公司与被实行人的联系,稳妥法仅是赋予了稳妥公司的代位权,该权力能否完成还有待于诉讼来承认,故应经过诉讼后稳妥人才干向法院恳求实行,而法院不应将稳妥人列为恳求实行人。
第二种定见以为,能够将稳妥公司改变为恳求实行人,直接实行被实行人产业。其理由为:规则了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停止,没有承认权力责任随人的,应该裁决中止实行,现在权力承爱人(即稳妥公司)现已承认,实行理应持续进行,即应答应稳妥公司作为恳求实行直接进入实行程序。
【剖析】
笔者附和第一种定见,理由为: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则在恳求实行人没有停止或逝世时可直接改变恳求实行人的明文规则,尽管规则了恳求实行人停止或逝世可由权力人或继承人持续参加,但本案中重庆某化工公司并未停止,故不行适用该条的规则,因而第二种定见是不对的;建立稳妥的意图是为了防化投保人的危险,一旦稳妥事端发生后,投保人有权取得稳妥合同约好的理赔款,一起,投保人对致害人也有索赔的权力,当然,投保人也可把索赔的权力在得到理赔款后转让给稳妥人,此即稳妥法中的代位权。这是一种债务,致害人可对此予以抗辩,抗辩的内容有债务转让是否建立,债务金额的多少等等,也就是说该债务有待于经过诉讼程序才干予以承认。尽管本案中对被实行人补偿13万元是不争的现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方式承认,而不能人为地掠夺原被实行人的抗辩权。因而,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