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重印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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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书者不按照合同约好期限出书,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则承当民事责任。
图书出书者重印、再版著作的,应当告诉著作权人,并付出酬劳。图书脱销后,图书出书者回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停止合同。
释义:本条是有关图书出书者与著作权人在交给著作、出书期限以及图书的重印、再版等问题上权利责任的规则。
一、出书合同中图书出书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责任
1、图书出书合同一经缔结,即具有法令效力,著作权人及图书出书者均应按照约好条件实行责任。
著作权人应按合同约好的条件如期交给著作,两边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到著作的现状,特别是还没有进行创造或创造未完成的著作,关于这种约稿合同要留出满足的创造时刻。假如著作权人未如期交给著作,出书者有官僚求其承当民事责任。图书出书者应依著作原件,按照合同约好的出书期限及正规出书常规仿制和发行著作。假如图书出书者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没有实行出书责任或延期实行,则应承当必定的民事责任。
2、出书者有责任按合同约好的出书质量出书图书。出书质量一般是指印刷质量和版别品种,包含精装本、平装本、袖珍本等。图书出书者在未经作者赞同的情况下,不得对著作进行修正、删省,否则将构成对作者修正权及维护著作完整权的损害。当然图书出书者为确保书本质量,对未达出书水平的著作可要求作者修正,直至到达出书水平。
二、应当清晰的是,著作权人交给给图书出书者的原稿仍属著作权人的产业,图书出书者在排版印刷作业完成后,应将著作原稿偿还著作权人。
三、图书出书者不按照合同约好期限出书,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则承当民事责任,即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有关法令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关于出书期限的问题,本法未作清晰规则,仅是规则图书出书者未按合同约好期限出书的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图书重印、再版及图书脱销时出书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责任
图书需求重印、再版时,图书出书者应当告诉著作权人,并付出酬劳。所谓重印是指将以出书物的方式宣布的著作不作任何改动而从头印刷。所谓再版,又称重版,即使用原有的纸型、图版或底片再次印刷,再版时,著作权人有权修正,图书出书者也能够改动版别品种。在图书出书合同的有用期间,图书脱销后,图书出书者回绝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停止合同。所谓图书的脱销是指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书者的两份订单在6 个月内未能得到实行,视为图书的脱销。
图书出书者不按照合同约好期限出书,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则承当民事责任。
图书出书者重印、再版著作的,应当告诉著作权人,并付出酬劳。图书脱销后,图书出书者回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停止合同。
释义:本条是有关图书出书者与著作权人在交给著作、出书期限以及图书的重印、再版等问题上权利责任的规则。
一、出书合同中图书出书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责任
1、图书出书合同一经缔结,即具有法令效力,著作权人及图书出书者均应按照约好条件实行责任。
著作权人应按合同约好的条件如期交给著作,两边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到著作的现状,特别是还没有进行创造或创造未完成的著作,关于这种约稿合同要留出满足的创造时刻。假如著作权人未如期交给著作,出书者有官僚求其承当民事责任。图书出书者应依著作原件,按照合同约好的出书期限及正规出书常规仿制和发行著作。假如图书出书者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没有实行出书责任或延期实行,则应承当必定的民事责任。
2、出书者有责任按合同约好的出书质量出书图书。出书质量一般是指印刷质量和版别品种,包含精装本、平装本、袖珍本等。图书出书者在未经作者赞同的情况下,不得对著作进行修正、删省,否则将构成对作者修正权及维护著作完整权的损害。当然图书出书者为确保书本质量,对未达出书水平的著作可要求作者修正,直至到达出书水平。
二、应当清晰的是,著作权人交给给图书出书者的原稿仍属著作权人的产业,图书出书者在排版印刷作业完成后,应将著作原稿偿还著作权人。
三、图书出书者不按照合同约好期限出书,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则承当民事责任,即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有关法令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关于出书期限的问题,本法未作清晰规则,仅是规则图书出书者未按合同约好期限出书的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图书重印、再版及图书脱销时出书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责任
图书需求重印、再版时,图书出书者应当告诉著作权人,并付出酬劳。所谓重印是指将以出书物的方式宣布的著作不作任何改动而从头印刷。所谓再版,又称重版,即使用原有的纸型、图版或底片再次印刷,再版时,著作权人有权修正,图书出书者也能够改动版别品种。在图书出书合同的有用期间,图书脱销后,图书出书者回绝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停止合同。所谓图书的脱销是指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书者的两份订单在6 个月内未能得到实行,视为图书的脱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