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要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8:27依据《收据法》的相关规则,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托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许在指定日期无条件付出确认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许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许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现在,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誉系统在我国没有彻底树立,商业承兑汇票现在运用范围并不广泛,企业经济生活中很多运用的汇票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关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则的保证金,就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正常购销事务的付款凭据,待付款日期接近时,再将资金交给给银行。这样就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节省资金本钱。而关于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也就好像收到了现金,既能够通过背书转让的方法作为付款凭据,也能够在需求现金的时分请求贴现,换回现金。正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上流转便当、节省资金本钱的长处而广受企业的欢迎,成为企业间彼此结算的重要方法。可是,也正是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这些特色,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待机而动。他们通过套取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等手法进行假造;或许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进行变造;或许先签发真汇票,再依据真汇票克隆彻底相同的假汇票等手法进行收据欺诈,给一些企业和银行形成很大丢失。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交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和稽察过程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竟然也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虚开发票的“东西”。
所谓“虚开发票”,指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或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不法分子为别人、介绍别人“虚开发票”的意图便是获利;而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不法交税人,意图则是为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本钱费用,以偷逃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公正的竞赛环境。因而,国务院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时,专门规则关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越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也一向要点防备,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不法交税人为少缴税款逼上梁山,让别人为其虚开发票。
而为证明其虚开事务的实在性,应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查看,就打起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见,使用其可流转、可屡次背书转让的特色虚拟资金流。其手法无外乎有以下几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先是向银行请求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然后通过屡次背书转让后,最终回来受票方、部属组织或其相关企业。这样受票方企业只需丢失一点手续费或贴现息,就能制作资金流与购进事务相匹配的假象,躲避税务机关查看。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直接假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或复印与其没有任何联系的银行承兑汇票虚拟资金流入账。
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与开票方勾通,在受票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作虚伪背书,制作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的假象,而实践上汇票所有权并没有转让。
以上行为尽管隐秘,但只需税务机关到出票地银行进行调查核实,均可真相大白,成为确定其“虚开”行为的有力依据。也有些不法交税人,以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粘单中受票方、开票方没有背书记载是为了付款便利和安全,开票方开具一张“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据也可证明付款实在为理由辩称生意行为实在。这种托言彻底违反了《收据法》有关银行承兑汇票流转转让的规则。《收据法》规则,收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当遵从诚实信誉的准则,具有实在的生意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因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首先是树立企业间发作实在事务的根底之上,由购货方依照两边签定的合同,向出售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出售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持票人,将汇票权力转让给别人时,应当依照法令的规则进行有关的记载,而且将汇票进行交给。转让收据的仅有合法方法便是背书,即由持票人(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反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政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称号。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称号有必要与后一手背书人财政章相符。银行承兑汇票只要通过以上合法的背书转让流程才干有用,关于暗里转让或不合法生意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的“转让”方法,法令都不会予以维护。
该事例中,采纳不背书的私自交给与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法,就等于自行抛弃其汇票权力,归于一种无效的收据转让行为。在实务操作中,也的确存在着部分企业因为对相关法规等了解不行,也有些企业为贪心蝇头小利,在实践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不标准流转,由此引发的胶葛、欺诈也屡有发作。为了最大极限的防备企业运营风险,在此提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为了防止今后不必要的丢失,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应严厉依照收据流转的程序处理转让、付出等事务,留意收据记载的出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是否环环相扣;持票人称号与前手书写被背书人是否共同;票面上书写信息、前手各个背书人签章是否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