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新证据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5:36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矩,新依据是发动再审的法定条件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刑事案子大多也是因依据等现实问题而再审。因而,再审新依据的确定往往是审理刑事再审案子的要害。现在,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刑事再审案子开庭审理程序的详细规矩》对何谓再审新依据并未清晰界说,加上我国现在尚无依据法,亦未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整套一致的认证规范,因而实践中对再审新依据的确定常常引起争议,本文拟从再审新依据的掌握和再审新依据的认证程序两方面,对刑事再审案子新依据确定作开始根究。
一、再审新依据的掌握
跟着今世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我国的现代刑事方针已由从重打击犯罪转为打击犯罪和保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偏重,因而,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理念也应当相应的发作改变,体现在再审新依据上即要求对被告人供给的有利于己的新依据在发动再审时应从宽掌握,在确定依据效能时应依法精确掌握。详细而言,确定再审“新依据”的效能,一方面应当遵从诉讼依据的一般规矩,留意与一、二审程序的依据适用相衔接、相和谐,保护诉讼依据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应依据再审特色和依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规范,从依据的构成要件下手进行检查。
(1)审阅再审新依据的方式要件。这儿的方式要件主要是指再审新依据的簇新性、来历合法性和真实性。簇新性是再审新依据的价值地点,也是再审改判的法定要求,因而再审新依据的确定首先应要点检查新依据是否契合再审新依据的簇新性规范。所谓簇新性规范理论界存在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的规矩,应以原审庭审时刻为基准,只需在原审庭审完毕之后发现的依据才归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规矩的新依据领域。另一种定见以为,所谓新发现的依据,应是指依据的发现是新的,且该依据对法院具有簇新性,至于该依据是否在原审庭审完毕前即已存在或在原审庭审完毕后才新发作的,该依据是否对当事人具有簇新性,均在所不问。笔者赞同后一种观念即检查新依据之"新",要害在于调查该依据对法院是否具有簇新性,该依据是否早已为人所知,至于该依据实践存在的时刻点究竟是原审庭审完毕之前或之后,不该是判别该依据是否具有簇新性的仅有关节点。也就是说,再审新依据的规模应不只局限于原审庭审完毕后新发生的依据,关于原审庭审中已存在未搜集或已搜集未曾运用、未曾留意或发生了新的证明效能的依据,只需其足以影响对被告人科罪量刑就应当归入《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规矩的“新依据”领域。如受有罪判定之人已知或因松懈而没有将其已知的依据向原审法院提出建议,如该依据足以影响科罪量刑,则该依据在再审中不该视为丧失了簇新性。其次,依据的真实性和来历的合法性也是依据的效能地点。因而,在确定要检查再审依据的来历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假造假证等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