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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能否解除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2:27
合同的免除,是合同有用建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标明,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
第十五条规则:除本法还有规则或许保险合同还有约好外,保险合同建立后,投保人能够免除合同,保险人不得免除合同。由此了解,投保人无论是缔结合同仍是免除保险合同,都无需征得被保险人赞同。
但保险合同还涉及到被保险人、获益人等,尽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获益人能够是一人,但也存在三者不同一的状况。因为获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很明显获益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然解不享有合同免除权。而依据保险法有关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位置,应该有权参加合同的免除。
咱们先来看一下保险法对相关主体的界说: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好负有付出保险费责任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产业或许人身受保险合同保证,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此可见被保险人直接享有保险合同中的权力。一起《保险法》还规则:以逝世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赞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指定获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赞同。此规则标明被保险人对部分保险合同享有终究决定权,对获益人的指定有终究决定权。而反观投保人的效果,就只有“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付出保险费”两项。依据民事活动的规则,签约人能够是代理人,未必是当事人。因而,投保人尽管是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这并不意味这投保人便是当事人。依据合同的一般原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是接受合同权力责任的人,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一人。而保险法却把保险人相对方的责任(付出保险费)规则给投保人,把权力(保险金请求权)规则给被保险人。综上状况,自己以为宜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起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免除合同应经被保险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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