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9:18收据权力是一种特定的、重要的财产权力,与商事活动紧密联系,其发作和停止都依据法令的规则。为此,时效的规则对收据权力具有重要的含义。
从一般民事法令来看,民事权力的时效分为三种:一是获得时效,它是指民事权力从何时开端。例如:好心获得无主物,占有人获得该物后,通过法定的一段时间后即获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这种时效的规则在外国的民法中作了规则。二是诉讼时效,它是指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力的期间,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里,假如没有向法院申述,则法院将不再受理其案子,当事人就无法依托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消除时效,它是指当事人在规则的时间里假如继续没有行使该权力,则损失该权力。相比较而言,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损失的仅是申述的权力,其实体权力还没有损失,只不过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维护。而消除时效是使实体权力消失,免除债款人的职责。
我国收据法从收据活动的特色和实际需要动身,并学习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收据权力的消除时效做了规则,详细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除时效。为了赶快地付出收据金额,免除收据债款人的职责,收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除时效作出了规则。榜首,关于远期汇票,从收据到期日开端,假如在二年之内,持票人继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收据权力损失,收据债款人能够不再承当收据职责。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核算,持票人超越二年一向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付出收据金额的,则损失该收据权力。第三,关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力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继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力即损失。
(2)关于收据追索权的消除时效。为了避免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形成收据债款长时间得不到了断,收据法对追索权的消除时效也作出了规则。榜首,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回绝承兑或回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损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收据债款后,从清偿日起或发作清偿胶葛被提申述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损失。
依据以上的规则,持票人或追索权人必定要注意权力的行使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合法权力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