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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溶剂油、石脑油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4:32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9-07-08收效日期:1999-07-08发布部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流[1999]44号
各市、区域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办理分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03号告诉,对石油化工企业出产出售的溶剂油、石脑油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进行了清晰。现将有关内容告诉你们,并结合我省状况,提出遵循定见,请仔细遵照履行。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规模注释的告诉〉的告诉》(省局以鲁国税流(1998)60号告诉转发)规则:\列入我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致出产和供给方案的石脑油,以及列入我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出产方案的溶剂油不归于汽油的交税规模\。为正确履行上述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核发我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溶剂油、石脑油出产、供给方案。1999年我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溶剂油、石脑油产品出产、供给方案见附表1、附表2。
二、对石化企业出产出售的溶剂油、石脑油产品,凡归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溶剂油、石脑油出产、供给方案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归入总局核发的出产、供给方案或许超出总局核发方案规模出产、供给的部分,应征收消费税,并严厉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告诉(鲁财税字(1998)88号告诉转发)的规则计征消费税。
三、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对石化企业出产出售的溶剂油和石脑油等非标号油消费税的征收办理,对归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发溶剂油和石脑油出产、供给方案的石化企业,应要求企业在申报交税时附报会计报表和溶剂油、石脑油出产经营材料,加强对其出产出售的溶剂油和石脑油的日常监管,对超出总局核发方案规模出产、供给的溶剂油、石脑油和各种应税非标号油产品,应及时征收入库;对未归入总局核发的溶剂油、石脑油出产、供给方案的石化企业,对其出产的溶剂油、石脑油等各种非标号油品,应依照汽、柴油消费税税目注释规则做好交税的确定作业,对归于汽、柴油消费税征收规模的各种非标号油品,应按规则交税。
四、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对石化企业应税产品的出产出售状况要加强查询了解和监督查看,把握其出产工艺、产品功能、首要技能和产品判定目标以及财政核算办法,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剖析,切实落实汽、柴油消费税交税规则;要定时对石化企业溶剂油、石脑油等非标号油出产出售及交税状况进行核对,对企业未照实申报,少报、瞒报、不报应纳消费税的,要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则严肃处理。
附表:1、1999年溶剂油出产方案(略)2、1999年石脑油出产及供给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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