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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涉及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21:26
采纳确保金方式取保候审的,确保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议机关应当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不躲避、不阻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准则,归纳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子的情节、性质,或许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相等状况,确认收取确保金的数额。
第六条取保候审确保金由县级以上履行机关一致收取和办理。没收确保金的决议、交还确保金的决议、对确保人的罚款决议等,应当由县级以上履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县级以上履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建立取保候审确保金专户,托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确保金,并将指定银行的称号告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确保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决议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确保金的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议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供给确保金的单位或许个人,责令其向履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确保金。决议机关核实确保金现已交纳到履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据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议书》、《取保候审履行告诉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据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起送交履行机关履行。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或许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在免除取保候审的一起,公安机关应当将确保金如数交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议交还确保金的,应当通过严厉审阅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签发《交还确保金决议书》。
3、公安机关决议交还犯罪嫌疑人的确保金后,应当在免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一起,告诉指定的银即将确保金如数交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交还确保金决议书》上签字或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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