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需交五大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8:55一、营业税及附加:(税率5.55%)
自本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缺乏5年的非一般住所对外出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越5年(含5年)的非一般住所或许缺乏5年的一般住所对外出售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越5年(含5年)的一般住所对外出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非住所对外出售的,按其出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子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所提及差额交税的均需供给原购房子的出售不动产发票作为扣除凭据。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20%)
转让房子收入额减除房子原值、转让房子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计税公式为:应交税额=应交税所得额(交易价格-原值、转让房子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20%
三、契税
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一般住所税率暂减按3%征收;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一般住所的,契税税率为3%并折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初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一般住所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四、印花税:(税率0.05%)
凡房产转让行为,合同两边均对成交价格应按产权搬运书据税目交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出售或购买住所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税率30%-60%)
应交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级数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部分 30 0
2 超越50%,未超越100%的部分 40 5
3 超越100%,未超越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越200%以上的部分 60 35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出售住所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为现行各税方针,如遇国家税收方针调整,以最新方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