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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阴阳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8:40
宋某与陆某等六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月前,宋某因故需求转让股权,但他却不想转让给其他股东,而想转让给他的朋友。考虑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已明确规则,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平等条件下,对转让的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为躲避陆某等六人的优先购买权,宋某和其朋友在“平等条件下”做起了文章,即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高价转让,并对陆某等六人进行揭露;一份是实价转让,对陆某等六人进行了隐秘。然后迫使陆某等六人抛弃了优先购买权。
    笔者以为,上述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这儿触及到一个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又称是非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一起签定两份合同,除了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买卖两边将约好价格较高的合同(阳合同)内容奉告公司的其他股东,使得其他股东不肯承受该合同的价格条款,然后不会经过“平等条件”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股权转让的价格却是依据另一份约好价格较低的合同(阴合同)来实行。本案所触及的合同即归于此列。
    因为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地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平等条件”,归于歹意勾结(即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许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一起施行该行为),其他股东是依据“阳合同”价格规范作出抛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放弃的意思表明是根据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诈骗行为而作出,现已侵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因而,你们能够诉请法院承认“阳合同”无效,并依照“阴合同”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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