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无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2:31
当了强奸罪的违法嫌疑人,如一旦被判定为强奸罪的话,所遭到的处分是很严重的。有些人分明没有做强奸的行为,以为自己是无罪的,所以就会找律师为自己辩解。下面来看看听讼网小编总结的强奸罪无罪辩解词。
强奸罪无罪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马xx家族的托付,指使我依法担任被告人马xx涉嫌强奸案的一审辩解人,到会今日的法庭审理。承受托付后,辩解人详细查阅本案的依据资料,屡次会晤本案被告人,特别经过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精确的知道。
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令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毅力、运用暴力、钳制或以其他手法,逼迫妇女发作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有必要一起满意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反妇女毅力,二是要运用了暴力要挟手法。而判别发作性联系时是否违反了妇女的毅力,要结合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前的往来状况、案发其时的环境、妇女性情、性质、性交后的心思情绪及何种状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归纳剖析。结合本案,现宣布辩解定见如下,望合议庭采用。
一、确认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赵x发作性联系违反妇女毅力无依据支撑。
违反妇女毅力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精确掌握和确认是否违反妇女毅力,是客观公正地确认案子性质,正确适用法令的条件和根底。但毅力是一种心思状况,而不是详细的行为形式,仅凭被害人指控不能确认,有必要结合工作发作的时刻、地址、环境和被害人前后体现及揭发状况和其他依据归纳剖析确认。
1、本案从所谓被强奸工作发作之前被害人的体现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笔录均称:a、两人于2011年9月份经过网络谈天知道,知道之后常常经过QQ和手机联络,期间两人联系很好,无话不谈。b、被害人曾自动发过多张裸照给被告人。c、2012年2月份开端两人开端常常裸聊,边裸聊边自慰。从以上现实能够看出:被告人和被害人案发前长时刻坚持着不正当的男女联系。
2、从工作发作、开展的整个进程看, 2011年9月份开端被告人和被害人经过网络谈天知道,之后长时刻坚持着不正当的男女联系,2012年6月份两人因小事产生对立,被告人为泄愤将之前裸聊时拍的裸照发在被害人的QQ空间里给被害人照成了必定的影响,被害人为了平缓对立,巴结被告人决议来上海与被告人碰头,碰头后两人自愿发作了性联系,之后被害人回到老家自以为被告人把之前的裸照删去不会在网上乱发,可是被告人由于得知被害人和其他男人任然坚持暧昧联系,很是愤慨,一时愤慨丧失了沉着,为了泄愤再次将被害人的裸照在网上传达,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日子,被害人无法之下,只能在事发后近一个月挑选报案诬告被告人强奸,其意图很明显一方面是想报复被告人,另一方面是想阻挠被告人将自己的不雅观相片在网上传达。
3、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作完性联系后的状况看:a、2012年7月7当晚两人第一次发作性联系今后,两人在xxxxxx逛街到晚上9点左右才回到宾馆,当晚被告人还给被害人买了许多零食。b、2012年7月8日早晨被害人首要提出和被告人发作性联系。c、2012年7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害人在回家的路上还给被告人发了一条短信,被告人很清楚的记住短信的内容:“谢谢你这几天的陪同,很高兴,请珍重。”(关于短信的内容以及案发前后一个月的短信谈天记载,辩解人曾在侦办阶段屡次要求承办警官调取,承办警官不予理睬,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曾书面要求公诉机关调取,或许是公诉机关工作过于繁忙,也未曾调取,在此辩解人表示遗憾)究竟这些短信能够很好的反映案发之前,以及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真实心思状况对案子的定性起到要害性的效果。
4、从被害人揭发的状况看:发作性联系在2012年7月7日至9日,报警时刻在2012年8月3日,期间有近一个月的时刻,本案被害人未报警,可见,被害人并不排挤发作性联系的行为,从其行为揣度其心里也不以为是强奸。至于被害人在电话记载中所说的“七月中旬到现在,都在为消除影响平缓家庭对立操心,直到8月初,才抽出时刻来上海报案”纯属虚构,这一说法仅仅为了掩盖其恼羞成怒,报复陷害被告人的真实意图。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发作性联系,并未违反妇女的毅力,不构成强奸罪。
二、公诉机关供给的依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马xx强奸的违法现实
1、依据被告人陈说显现,被告人前后7次口供反差比较大,据被告人报告2012年8月3日和4日被告人的几回口供是在承办警官的要挟、诱惑下做的口供,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的规则应当予以扫除,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说法具有合理性。
a、依据被告人和被告害人的笔录显现,在工作的发作、开展进程首要陈说都比较共同,可是在工作发作之前被告人有没有要挟被害人这一点上反差比较大,被告人在2012年8月3日和4日的三次笔录中说到比较重要的一点“要么你来上海把工作处理了,来不来看着办”关于这一点辩解人以为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达,纯属虚构,从被害人的两次笔录也能够很好的证明这一点,由于假如被告人真的有相似的言语,这么要害的言语被害人不会在两次笔录中只字未提。
b、从被害人2012年8月3日11时至2012年8月3日16时的笔录显现:当承办警官问道:“马xx与你发作性联系的时,是否以裸照相要挟?”,被害人其时答复: “他嘴里没有明说,仅仅容许我会删去了的。”由此可见,被告人在和被害人发作性联系的时分并没有以相片相要挟,实际上是被害人片面上以为只要和被告人发作性联系,平缓对立,被告人就会将裸照删去,不会再将裸照在网上乱发。
三、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1、被害人是一个xx岁的中年妇女,有着丰厚的社会履历,假如如被害人所说:被告人拿裸照钳制她与其发作性联系,为什么案发第一天晚上,其时被告人并没有带相片,被害人乐意和被告人发作四次性联系,更有甚者,第二天和第三天又发作了几回性联系,期间被告人底子没有提及相片的工作,被害人的做法违反常理。
2、假如被害人是由于被害人拿相片要挟来上海的,为什么在被害人供给的2012年8月3日的短信谈天记载中被告人还会这样说:“其实你来时就问我要相片就吓到我了”言外之意充满了对被害人说到相片工作的惊讶和不可思议。
3、假如被害人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归于强奸,为什么被害人案发其时没有报警,而挑选在案发后近一个月才报案,至于被害人自己的解说真实很牵强。
四、依据我国的刑事法令的规则,对被告人应当宣判无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则了“疑罪从无”的准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不足,就是说依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充沛的确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运用直接依据得出的定论有必要是的确充沛的,仅有的,扫除其他或许的,“无充沛依据扫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定”,以及“关于依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现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本案仅有被害人的指控,且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共同,一起被告人的前几回供述是在承办警官的要挟、诱惑下做出的,不能作为依据运用,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用的依据予以佐证,不能构成依据链,据此所得出的定论也不是仅有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片面上没有强奸的成心,客观上也没有采纳暴力要挟的手法,而客观剖析上也得不出“违反妇女毅力”的定论,被告人马xx的行为归于品德层面的问题,不应按强奸对待, 恳请贵院查清现实后,宣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范xx
二零一z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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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无罪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马xx家族的托付,指使我依法担任被告人马xx涉嫌强奸案的一审辩解人,到会今日的法庭审理。承受托付后,辩解人详细查阅本案的依据资料,屡次会晤本案被告人,特别经过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精确的知道。
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令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毅力、运用暴力、钳制或以其他手法,逼迫妇女发作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有必要一起满意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反妇女毅力,二是要运用了暴力要挟手法。而判别发作性联系时是否违反了妇女的毅力,要结合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前的往来状况、案发其时的环境、妇女性情、性质、性交后的心思情绪及何种状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归纳剖析。结合本案,现宣布辩解定见如下,望合议庭采用。
一、确认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赵x发作性联系违反妇女毅力无依据支撑。
违反妇女毅力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精确掌握和确认是否违反妇女毅力,是客观公正地确认案子性质,正确适用法令的条件和根底。但毅力是一种心思状况,而不是详细的行为形式,仅凭被害人指控不能确认,有必要结合工作发作的时刻、地址、环境和被害人前后体现及揭发状况和其他依据归纳剖析确认。
1、本案从所谓被强奸工作发作之前被害人的体现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笔录均称:a、两人于2011年9月份经过网络谈天知道,知道之后常常经过QQ和手机联络,期间两人联系很好,无话不谈。b、被害人曾自动发过多张裸照给被告人。c、2012年2月份开端两人开端常常裸聊,边裸聊边自慰。从以上现实能够看出:被告人和被害人案发前长时刻坚持着不正当的男女联系。
2、从工作发作、开展的整个进程看, 2011年9月份开端被告人和被害人经过网络谈天知道,之后长时刻坚持着不正当的男女联系,2012年6月份两人因小事产生对立,被告人为泄愤将之前裸聊时拍的裸照发在被害人的QQ空间里给被害人照成了必定的影响,被害人为了平缓对立,巴结被告人决议来上海与被告人碰头,碰头后两人自愿发作了性联系,之后被害人回到老家自以为被告人把之前的裸照删去不会在网上乱发,可是被告人由于得知被害人和其他男人任然坚持暧昧联系,很是愤慨,一时愤慨丧失了沉着,为了泄愤再次将被害人的裸照在网上传达,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日子,被害人无法之下,只能在事发后近一个月挑选报案诬告被告人强奸,其意图很明显一方面是想报复被告人,另一方面是想阻挠被告人将自己的不雅观相片在网上传达。
3、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作完性联系后的状况看:a、2012年7月7当晚两人第一次发作性联系今后,两人在xxxxxx逛街到晚上9点左右才回到宾馆,当晚被告人还给被害人买了许多零食。b、2012年7月8日早晨被害人首要提出和被告人发作性联系。c、2012年7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害人在回家的路上还给被告人发了一条短信,被告人很清楚的记住短信的内容:“谢谢你这几天的陪同,很高兴,请珍重。”(关于短信的内容以及案发前后一个月的短信谈天记载,辩解人曾在侦办阶段屡次要求承办警官调取,承办警官不予理睬,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曾书面要求公诉机关调取,或许是公诉机关工作过于繁忙,也未曾调取,在此辩解人表示遗憾)究竟这些短信能够很好的反映案发之前,以及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真实心思状况对案子的定性起到要害性的效果。
4、从被害人揭发的状况看:发作性联系在2012年7月7日至9日,报警时刻在2012年8月3日,期间有近一个月的时刻,本案被害人未报警,可见,被害人并不排挤发作性联系的行为,从其行为揣度其心里也不以为是强奸。至于被害人在电话记载中所说的“七月中旬到现在,都在为消除影响平缓家庭对立操心,直到8月初,才抽出时刻来上海报案”纯属虚构,这一说法仅仅为了掩盖其恼羞成怒,报复陷害被告人的真实意图。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发作性联系,并未违反妇女的毅力,不构成强奸罪。
二、公诉机关供给的依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马xx强奸的违法现实
1、依据被告人陈说显现,被告人前后7次口供反差比较大,据被告人报告2012年8月3日和4日被告人的几回口供是在承办警官的要挟、诱惑下做的口供,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的规则应当予以扫除,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说法具有合理性。
a、依据被告人和被告害人的笔录显现,在工作的发作、开展进程首要陈说都比较共同,可是在工作发作之前被告人有没有要挟被害人这一点上反差比较大,被告人在2012年8月3日和4日的三次笔录中说到比较重要的一点“要么你来上海把工作处理了,来不来看着办”关于这一点辩解人以为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达,纯属虚构,从被害人的两次笔录也能够很好的证明这一点,由于假如被告人真的有相似的言语,这么要害的言语被害人不会在两次笔录中只字未提。
b、从被害人2012年8月3日11时至2012年8月3日16时的笔录显现:当承办警官问道:“马xx与你发作性联系的时,是否以裸照相要挟?”,被害人其时答复: “他嘴里没有明说,仅仅容许我会删去了的。”由此可见,被告人在和被害人发作性联系的时分并没有以相片相要挟,实际上是被害人片面上以为只要和被告人发作性联系,平缓对立,被告人就会将裸照删去,不会再将裸照在网上乱发。
三、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1、被害人是一个xx岁的中年妇女,有着丰厚的社会履历,假如如被害人所说:被告人拿裸照钳制她与其发作性联系,为什么案发第一天晚上,其时被告人并没有带相片,被害人乐意和被告人发作四次性联系,更有甚者,第二天和第三天又发作了几回性联系,期间被告人底子没有提及相片的工作,被害人的做法违反常理。
2、假如被害人是由于被害人拿相片要挟来上海的,为什么在被害人供给的2012年8月3日的短信谈天记载中被告人还会这样说:“其实你来时就问我要相片就吓到我了”言外之意充满了对被害人说到相片工作的惊讶和不可思议。
3、假如被害人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归于强奸,为什么被害人案发其时没有报警,而挑选在案发后近一个月才报案,至于被害人自己的解说真实很牵强。
四、依据我国的刑事法令的规则,对被告人应当宣判无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则了“疑罪从无”的准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不足,就是说依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充沛的确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运用直接依据得出的定论有必要是的确充沛的,仅有的,扫除其他或许的,“无充沛依据扫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定”,以及“关于依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现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本案仅有被害人的指控,且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共同,一起被告人的前几回供述是在承办警官的要挟、诱惑下做出的,不能作为依据运用,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用的依据予以佐证,不能构成依据链,据此所得出的定论也不是仅有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片面上没有强奸的成心,客观上也没有采纳暴力要挟的手法,而客观剖析上也得不出“违反妇女毅力”的定论,被告人马xx的行为归于品德层面的问题,不应按强奸对待, 恳请贵院查清现实后,宣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范xx
二零一z年十二月十日
如遇到强奸罪相关的违法嫌疑,想要为自己争夺权益会能够来听讼网找寻法令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