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21:45出于市场推广、形象宣扬以及员工成绩奖赏、扶危济困等原因,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状况越来越遍及,有的触及的金额还较大,假如处理欠好往往会给企业形成不必要的税收危险,导致经济利益的丢失。那么,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呢?
一、增值税方面
1.关于归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别自产(含托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状况
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员工或许外交应付发作的赠送开销,在财务上一般作为员工福利费或许事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某公司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用于奖赏中层干部或许赠送有事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归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依据所赠送货品的来历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
(1)自产的货品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出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视同出售货品。需求留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清晰规则,个人消费包含交税人的外交应付消费。因而,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员工个人赠送或用于外交应付应按视同出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品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条规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求留意的是,上述方针仅适用于“购进”的货品,而不包含“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因而,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品,假如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则,即进项税不得抵扣,现已抵扣的需求做进项税转出。
2.归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出售处理
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相关赠送和促销赠送。无相关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作的与出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员工以外的个人捐献开销,在财务上一般计入“经营外开销”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招引顾客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什物的开销,如企业采纳“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经营费用”科目。
《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视同出售货品。依据该方针,上述无偿赠送应按视同出售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上述视同出售货品行为,因为没有承认的出售额,《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规则了承认出售额的次序:①按交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承认;②按其他交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承认;③按组成计税价格承认。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 本钱赢利率)。其间,出售自产货品的为实践出产本钱,出售外购货品的为实践收购本钱;本钱赢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承认,现在一般为10%,归于应征消费税的货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需求留意的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法组合出售本企业产品的,是否按视同出售处理,各省要求并不共同,有的省份要求按视同出售处理,有的省份则要求将其视为降价出售,依照实践获得的出售收入核算交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向个人赠送礼品需求分两步考虑相关税务处理:
1.应按视同出售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许赢利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还有规则的在外。《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则: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一切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承认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出售;(二)用于外交应付;(三)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献。依据上述方针,企业将货品用于个人消费性质(包含员工福利和外交应付)以及捐献、促销等开销,应按视同出售进行税务处理。
在视同出售价格的承认方面,企业所得税方针规则了两种状况,即企业赠送的礼品若归于企业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应按企业同类货品同期对外出售价格承认出售收入;若归于外购的货品,可按购入时的价格承认出售收入,在该状况下,因为外购的货品,其视同出售收入和视同出售本钱金额相同,所得税影响额为零。在填列交税申报表时,视同出售行为中视同出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第2行作交税调增,一起视同出售本钱在第21行作交税调减。
需求留意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75号)规则,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法组合出售本企业产品的,不归于捐献,不需求视同出售,应将总的出售金额按各项产品的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分摊承认各项的出售收入。
2.依据费用开销性质,承认税前扣除额度
向个人赠送礼品归于直接赠送的,不得税前扣除;归于公益性捐献的,年度赢利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归于外交应付性质的,依照发作额的60%与当年出售(经营)收入的5‰孰低准则予以税前扣除;归于事务宣扬费的,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还有规则外,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相关方针规则比较清晰。早在200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在各种庆典或许事务来往中发放的什物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则:部分单位和部分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事务来往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分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什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获得该项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则的“其他所得”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款由付出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尽管方针规则清晰,但实践履行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现在在税收查看中,关于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均要求其承当并交纳相关税款。
需求留意的是,在核算个人所得税款时,应当先将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后再核算税款。应交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20%),应交税额=应交税所得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