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2:18税款征收办法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交税额
交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交税额
(1)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能够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私行毁掉账簿或许拒不供给交税材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紊乱或许本钱材料、收入凭据、费用凭据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作交税责任,未依照规则的期限处理交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交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显着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相关企业交税调整
相关企业之间的来往,要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来往收取或付出价款、费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来往收取或付出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责令交纳
对未依照规则处理税务挂号的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以及暂时从事运营的交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交税额,责令交纳;不交纳的,税务机关能够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扣押后交纳应交税款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当即免除扣押,并偿还所扣押的产品、货品;扣押后仍不交纳应交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依法拍卖或许变卖所扣押的产品、货品,以拍卖或许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责令供给交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依据以为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为的,能够在规则的交税期前责令交税人期限交纳应交税额,在期限内发现交税人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的痕迹的,税务机关可责成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
目标: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
5.采交税收保全办法
税务机关责令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而交税人回绝供给担保或无力供给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纳下列税收保全办法:
(1)书面通知交税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冻住交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交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的交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
个人及其所抚育家族保持生活必需的住宅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办法规模之内。
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和强制执行办法。
6.强制执行办法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未按规则的期限缴交税款或许解缴税款,交税担保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纳下列强制执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