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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4:12

发布部分:重庆市政府发布文号:重府发[1993]187号第一条 为加强破产企业国有土地运用权处理,维护土地所有者、运用者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及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的企业,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以下简称土地运用权)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疆土部分应按土地批阅权限和区域分工,派员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企业土地运用权清算作业。 第四条 清算破产企业土地运用权,应查清以下首要事项: (一)破产企业有无土地运用权; (二)运用权取得方法; (三)运用年限、权属界限、面积、用处等。 第五条 下列土地财物权力可按规则作为破产产业: (一)依法以出让(含补办出让手续且清晰出让年限)、转让方法的取得的土地运用权; (二)依法承租的土地运用权; (三)依法承押、承典的土地运用权。 第六条 对作为破产产业的土地财物权力,分下列状况处理: (一)受让的土地运用权,由企业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托付依法建立的土地评价组织评价,并经市土地评价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则程序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有关税、费后赔偿债款; (二)承租、承押、承典的土地运用权,原合同未到期的,清算组能够决议免除或许持续履行合同,因免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利益遭到危害的,其危害额作为产业债款。 第七条 下列土地运用权力不能作为破产产业: (一)以行政划拨方法取得的土地运用权; (二)借(占)用属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土地运用权; (三)依法取得的暂时用地。 第八条 对不能作为破产产业的土地运用权力,分下列状况处理: (一)划拨土地运用权,由清算组持有关证件到疆土部分请求刊出土地挂号,按土地批阅权限及程序由政府依法回收土地运用权; (二)借(占)用属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土地运用权,由清算组清退; (三)依法取得的暂时用地,由疆土部分依法处理。 第九条 政府依法回收的土地运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能够出让、划拨或变更给其他单位、个人运用。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按评价现价补偿破产企业,归入破产产业赔偿债款。 第十条 取得破产企业土地运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则交纳有关土地税、费并处理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未进行土地初始挂号的,由清算组请求土地挂号。如有土地权属胶葛的,由清算组参与调处。 第十二条 应由破产企业承当的土地初始挂号、地价评价、权属胶葛调处等费用,按有关规则规范,列入破产清算费用。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请求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内,破产企业藏匿、切割、兼并土地运用权或以其他方式不合法处理土地运用权的一概无效,由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追回土地运用权,并按本办法规则对追回的土地运用权别离状况予以处理。 破产企业有前款行为并在破产程序完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疆土部分回收或由疆土部分请求人民法院追回土地运用权,并按照本办法规则别离状况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履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疆土局解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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