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用原公司特有技术服务新公司是否属于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7:04
网友发问:
沿袭原公司特有技能服务新公司侵权吗?
律师回答:
某些职工在辞去职务时盗取了公司正开发的项目技能,为新公司服务,对原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损害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罪,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则,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
换岗的工作人员盗取原企业的技能行为构成了侵略商业秘密罪,后一家企业在明知从原公司离任人员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又使用该盗取的技能出产也构成了损害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罪。
沿袭原公司特有技能服务新公司侵权吗?
律师回答:
某些职工在辞去职务时盗取了公司正开发的项目技能,为新公司服务,对原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损害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罪,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则,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
换岗的工作人员盗取原企业的技能行为构成了侵略商业秘密罪,后一家企业在明知从原公司离任人员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又使用该盗取的技能出产也构成了损害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