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20:5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偷盗罪详细数额履行规范的告诉
川高法【2013】362号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经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偷盗罪详细数额履行规范规则如下:
一、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告诉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曾经我省的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往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则的,按新规则履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2013年6月27日
关于我省偷盗罪详细数额履行规范的告诉
川高法【2013】362号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经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偷盗罪详细数额履行规范规则如下:
一、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告诉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曾经我省的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往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则的,按新规则履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