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人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6:05
在债务债务联系中,债务人能够就债务依法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别人,那么债务转让人承当何种职责,关于债务转让人承当职责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债务转让人承当职责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子回放
原告:XX市X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被告:XX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稳妥公司)。
被告:XX宏洋达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2004年7月1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定运送合同,约好:XX公司担任用“XX266”轮将XX公司货品(盐酸)从XX打捞局码头运往XX码头,海运费每吨240元;XX公司确保货品如有丢失,按所丢失数量以每吨450元补偿XX公司;原告确保每月供货数量不得低于2000吨,XX公司确保每月运送不得低于2000吨;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同年8月20日,被告XX公司就“XX266”轮承运货品向被告XX稳妥公司投保,被告XX公司为其出具的船只承运货品职责稳妥单载明:每吨补偿限额375元,每次事端补偿限额为937500元,总稳妥费为8000元,稳妥期限为2004年8月21日零时至2005年8月20日二十四时止。保单反面附有1996年9月修订的XX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辆(船只)承运货品职责稳妥条款。
同年9月10日,被告XX公司所属的“XX266”承运原告XX公司2000吨盐酸从XX港动身驶往XX港。9月11日,“XX266”轮在成山头水域遭受大风波,船体破损、货舱进水,终究倾覆淹没,所承运的2000吨盐酸悉数丢失。
事端发作后,被告XX公司经过原告向被告XX稳妥公司第五营业部邮递债务转让告诉,在告诉中被告XX公司承认按两边运送协议约好应补偿原告丢失90万元,以为被告XX稳妥公司应补偿其船只承运货品稳妥金75万元,并将该债务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债务后于2005年2月18日致函被告XX稳妥公司要求悉数理赔,但至今未得到赔付。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一起赔付原告75万元,并由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法院以为,被告XX公司向被告XX稳妥公司投保“XX266”轮承运货品职责险,并支付了全额稳妥费;被告XX稳妥公司经审查接受了XX公司的投保,并向其出具了稳妥单,故两被告之间的船只稳妥合同依法建立,两边的权力义务受稳妥单反面稳妥条款的束缚。被告XX公司将对XX稳妥公司享有的稳妥金债务转让给原告,并经过原告将该债务转让协议告诉了被告XX稳妥公司,该债务转让对XX稳妥公司发作法令效能。依据本案查明的现实,被告XX稳妥公司的补偿限额为75万元,丢失货品的发票价格为每吨380元,再加上相应的海运费和稳妥费,其稳妥价值显着超越75万元,因而,被告XX稳妥公司应承当75万元的补偿职责。可是,依据稳妥单反面稳妥条款规则,依据驾驭人员在事端中所负职责实施肯定免赔率,参照交通部海事局对事端原因的确定,船长办理缺乏是事端发作的间接原因,据此法院以为船长在本次事端中负非必须职责,因而被告XX稳妥公司可免赔5%,即37500元。
依据有关法令规则,法院判定被告XX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向原告赔付人民币712500元,关于被告XX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的免赔额人民币37500元,由被告XX宏洋达轮船有限公司向原告承当赔付职责,对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法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定后被告XX稳妥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现已与被上诉人XX公司达到宽和协议并已实践实行结束为由,于2007年5月31日请求撤回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决:允许其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定履行。
分析
原、被告之间法令联系被告XX稳妥公司以为,本案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纠纷,其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系,也不存在海上稳妥合同联系,因而,被告XX稳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实践上,本案触及三个法令联系:一是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系;二是被告XX公司与被告XX稳妥公司之间的海上稳妥合同联系;三是原告经过受让被告XX公司对被告XX稳妥公司享有的海上稳妥合同项下的债务而构成的债务转让联系。而本案中原告一起申述两被告所依据的是上述第三个法令联系,即债务转让合同联系。原告受让债务后,替代了原债务人被告XX公司而成为海上稳妥合同联系的新债务人,其有权力要求债务人被告XX稳妥公司赔付。因而,被告XX稳妥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债务转让的法令效能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尽管没有签定书面的债务转让协议,但在涉案海上事端发作后,被告XX公司向原告寄了一份债务转让告诉,在该告诉中清晰标明将稳妥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原告;尽管该告诉的相对人是被告XX稳妥公司,但原告收到告诉后对债务转让事宜未提出异议并活跃向被告XX稳妥公司索赔,原告的行为标明其具有受让债务的意思标明,因而,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达到债务转让协议的现实足以确定。但该协议是否对被告XX稳妥公司发作效能呢?在受让人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无法彻底完成债务时,债务转让人应承当何种法令职责呢?
1、本案债务转让对XX稳妥公司的法令效能。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则,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只需将债务转让的现实告诉债务人,而不用征得债务人的赞同。关于告诉的主体,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对《合同法》上述条文能够有两种了解:一是将“债务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力的”作为省掉状语,“应当告诉债务人”是谓语和宾语。按这种方法了解,债务人是告诉的主体,而受让人不是告诉主体;另一种了解是将“债务人转让权力的”作为省掉状语,“应当告诉债务人”的主语省掉了,即法令没有规则是由债务人告诉或由受让人告诉。笔者以为,第二种了解更契合立法的原意,由于《合同法》第80条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债务转让对债务人收效的法定条件,并且将“债务人转让权力的”作为省掉状语的句法在《合同法》第81条亦有运用。本案中,从债务转让告诉的内容看,是债务人XX公司发给债务人XX稳妥公司的,但XX公司没有直接将该告诉发给XX稳妥公司,而是经过受让人原告XX公司发给XX稳妥公司的,尽管告诉的主体和方法都有必定的特殊性,但法院查明XX稳妥公司收到了该债务转让告诉,因而确定债务转让对其发作法令效能是稳当的。
2、被告XX公司对转让的债务应承当瑕疵担保职责。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其交给的物存有瑕疵,须承当瑕疵担保职责。债务作为一种无形的产业性权力与物的概念不同,但在债务转让中,债务被债务人作为一种观念上的“物”转让给受让人,当受让人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无法顺利完成债务时,转让人应承当瑕疵担保职责,对受让人遭受的丢失进行相应的补偿。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力时,若清晰奉告受让人权力有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补偿。本案中,被告XX公司以为依照稳妥合同XX稳妥公司应赔付其75万元的稳妥金,并将这一债务转让给原告,但因稳妥合同中有“肯定免赔”条款,并且法院依据查明的现实确定免赔5%,关于该肯定免赔额,被告XX公司应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归纳上面的介绍,转让人应承当瑕疵担保职责,对受让人遭受的丢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债务转让人承当职责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案子回放
原告:XX市X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被告:XX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稳妥公司)。
被告:XX宏洋达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2004年7月1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定运送合同,约好:XX公司担任用“XX266”轮将XX公司货品(盐酸)从XX打捞局码头运往XX码头,海运费每吨240元;XX公司确保货品如有丢失,按所丢失数量以每吨450元补偿XX公司;原告确保每月供货数量不得低于2000吨,XX公司确保每月运送不得低于2000吨;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同年8月20日,被告XX公司就“XX266”轮承运货品向被告XX稳妥公司投保,被告XX公司为其出具的船只承运货品职责稳妥单载明:每吨补偿限额375元,每次事端补偿限额为937500元,总稳妥费为8000元,稳妥期限为2004年8月21日零时至2005年8月20日二十四时止。保单反面附有1996年9月修订的XX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辆(船只)承运货品职责稳妥条款。
同年9月10日,被告XX公司所属的“XX266”承运原告XX公司2000吨盐酸从XX港动身驶往XX港。9月11日,“XX266”轮在成山头水域遭受大风波,船体破损、货舱进水,终究倾覆淹没,所承运的2000吨盐酸悉数丢失。
事端发作后,被告XX公司经过原告向被告XX稳妥公司第五营业部邮递债务转让告诉,在告诉中被告XX公司承认按两边运送协议约好应补偿原告丢失90万元,以为被告XX稳妥公司应补偿其船只承运货品稳妥金75万元,并将该债务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债务后于2005年2月18日致函被告XX稳妥公司要求悉数理赔,但至今未得到赔付。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一起赔付原告75万元,并由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法院以为,被告XX公司向被告XX稳妥公司投保“XX266”轮承运货品职责险,并支付了全额稳妥费;被告XX稳妥公司经审查接受了XX公司的投保,并向其出具了稳妥单,故两被告之间的船只稳妥合同依法建立,两边的权力义务受稳妥单反面稳妥条款的束缚。被告XX公司将对XX稳妥公司享有的稳妥金债务转让给原告,并经过原告将该债务转让协议告诉了被告XX稳妥公司,该债务转让对XX稳妥公司发作法令效能。依据本案查明的现实,被告XX稳妥公司的补偿限额为75万元,丢失货品的发票价格为每吨380元,再加上相应的海运费和稳妥费,其稳妥价值显着超越75万元,因而,被告XX稳妥公司应承当75万元的补偿职责。可是,依据稳妥单反面稳妥条款规则,依据驾驭人员在事端中所负职责实施肯定免赔率,参照交通部海事局对事端原因的确定,船长办理缺乏是事端发作的间接原因,据此法院以为船长在本次事端中负非必须职责,因而被告XX稳妥公司可免赔5%,即37500元。
依据有关法令规则,法院判定被告XX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向原告赔付人民币712500元,关于被告XX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的免赔额人民币37500元,由被告XX宏洋达轮船有限公司向原告承当赔付职责,对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法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定后被告XX稳妥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现已与被上诉人XX公司达到宽和协议并已实践实行结束为由,于2007年5月31日请求撤回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决:允许其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定履行。
分析
原、被告之间法令联系被告XX稳妥公司以为,本案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纠纷,其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系,也不存在海上稳妥合同联系,因而,被告XX稳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实践上,本案触及三个法令联系:一是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系;二是被告XX公司与被告XX稳妥公司之间的海上稳妥合同联系;三是原告经过受让被告XX公司对被告XX稳妥公司享有的海上稳妥合同项下的债务而构成的债务转让联系。而本案中原告一起申述两被告所依据的是上述第三个法令联系,即债务转让合同联系。原告受让债务后,替代了原债务人被告XX公司而成为海上稳妥合同联系的新债务人,其有权力要求债务人被告XX稳妥公司赔付。因而,被告XX稳妥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债务转让的法令效能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尽管没有签定书面的债务转让协议,但在涉案海上事端发作后,被告XX公司向原告寄了一份债务转让告诉,在该告诉中清晰标明将稳妥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原告;尽管该告诉的相对人是被告XX稳妥公司,但原告收到告诉后对债务转让事宜未提出异议并活跃向被告XX稳妥公司索赔,原告的行为标明其具有受让债务的意思标明,因而,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达到债务转让协议的现实足以确定。但该协议是否对被告XX稳妥公司发作效能呢?在受让人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无法彻底完成债务时,债务转让人应承当何种法令职责呢?
1、本案债务转让对XX稳妥公司的法令效能。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则,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只需将债务转让的现实告诉债务人,而不用征得债务人的赞同。关于告诉的主体,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对《合同法》上述条文能够有两种了解:一是将“债务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力的”作为省掉状语,“应当告诉债务人”是谓语和宾语。按这种方法了解,债务人是告诉的主体,而受让人不是告诉主体;另一种了解是将“债务人转让权力的”作为省掉状语,“应当告诉债务人”的主语省掉了,即法令没有规则是由债务人告诉或由受让人告诉。笔者以为,第二种了解更契合立法的原意,由于《合同法》第80条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债务转让对债务人收效的法定条件,并且将“债务人转让权力的”作为省掉状语的句法在《合同法》第81条亦有运用。本案中,从债务转让告诉的内容看,是债务人XX公司发给债务人XX稳妥公司的,但XX公司没有直接将该告诉发给XX稳妥公司,而是经过受让人原告XX公司发给XX稳妥公司的,尽管告诉的主体和方法都有必定的特殊性,但法院查明XX稳妥公司收到了该债务转让告诉,因而确定债务转让对其发作法令效能是稳当的。
2、被告XX公司对转让的债务应承当瑕疵担保职责。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其交给的物存有瑕疵,须承当瑕疵担保职责。债务作为一种无形的产业性权力与物的概念不同,但在债务转让中,债务被债务人作为一种观念上的“物”转让给受让人,当受让人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无法顺利完成债务时,转让人应承当瑕疵担保职责,对受让人遭受的丢失进行相应的补偿。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力时,若清晰奉告受让人权力有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补偿。本案中,被告XX公司以为依照稳妥合同XX稳妥公司应赔付其75万元的稳妥金,并将这一债务转让给原告,但因稳妥合同中有“肯定免赔”条款,并且法院依据查明的现实确定免赔5%,关于该肯定免赔额,被告XX公司应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归纳上面的介绍,转让人应承当瑕疵担保职责,对受让人遭受的丢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债务转让人承当职责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