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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以及流程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3:06
破产清算程序以及流程的规则有哪些
一、 建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收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收,担任对破产企业的产业进行办理、整理、评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担任并报告工作;
三、 破产产业分配。分配破产产业,由清算组提出分配计划,在债务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同意后由清算组详细履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产业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含:
1)破产产业办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子诉讼费;
3)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付出的其他费用。
破产产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后,依照下列次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付出给员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则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一般破产债务。  
破产产业不足以清偿同一次序的清偿要求的,依照份额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的薪酬依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薪酬核算。
四、 清算完结。破产产业清算分配结束,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工作的状况,并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破产完结,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进行清偿;
五、 刊出挂号。企业破产,破产产业分配结束,企业法人依法停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挂号机关请求刊出原公司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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