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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1:25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差异是怎么的?关于这两个物权法的根本名词,或许很多人都觉得很生疏。那么留置权和动产质权这两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两者有什么差异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相关的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一同看看吧。
留置权与质权的差异是什么
(1)、留置权为债务未受清偿前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这种占有、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则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好的。
(2)、留置权人占有、拘留动产,是根据债务人不按期实行约好责任;质权人占有质物,是根据担保债务的完成。
(3)、留置权的完成,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则必定的期限,并告诉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完成债务;质权的完成,是当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告诉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完成债务,无须给出质人规则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别人占有时,不能根据留置权恳求返还原物,而只能根据占有权恳求返还原物;质物被别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恳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损失或因债务人供给适当的担保而消除;质权因质物损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除。
(6)、留置是指债务人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未能按期取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送债务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务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恣意创设,但答应当事人约好扫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好创设,不存在约好扫除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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