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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20:14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郎建勇
  某超市元旦期间展开促销活动,李先生因购物满300元获赠电热毯一条,但第二天晚上运用时,电热毯忽然着火,床与被褥均被焚毁,李先生身上亦有两处烧伤,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后经判定,该电热毯存在严峻质量缺点。李先生遂向超市索赔,但超市以电热毯是赠品而非产品为由回绝补偿。那么,促销赠品呈现质量问题致人危害商家应否承当补偿职责呢?
  律师回答:就这一问题,答案是必定的,即因赠品质量问题致人危害商家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超市供给的电热毯存在质量缺点引起着火,致使李先生人身、产业遭到危害,超市应当承当产品质量侵权职责。超市因李先生购物满必定金额而赠其电热毯,在法律上归于一种赠与行为,两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联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则,关于一般赠与,赠与产业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当职责。但有破例,即附职责的赠与,赠与产业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职责的极限内承当与出卖人相同的职责。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职责的赠与,由于商业赠与中,买方有必要先行购生意方产品,支付对价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力。李先生获赠电热毯,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本质仍为产品生意行为,由于李先生获赠的条件是要购买超市必定金额的产品,不然无权取得。附赠行为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法,与出售行为自身不可分割。因而,要求超市对赠品的瑕疵承当与出售行为中产品相同的法律职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经营者应当确保在正常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情况下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功能、用处和有效期限。《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则:零售商展开促销活动,不得下降促销产品(包含有奖出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超市以电热毯是赠品而非产品为由回绝补偿损失的做法是过错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李先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补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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