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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8:12

税务机关假如发现企业有以前年度未扣除或少扣除税费的,能够在规则期限内,要求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阐明,然后对其扣除。那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够税前进行扣除吗?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问:我单位在税收自查中补缴了一部分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这些税款能否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假如能够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实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条规则,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以权责发作制为准则,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金钱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金钱现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法令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十一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作的除企业所得税和答应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则,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践发作的、依照税收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许少扣除的开销,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阐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作年度核算扣除,但追补承认期限不得超越5年。
参阅《辽宁省当地税务局关于交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怎么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则,交税人当年未提取交纳,今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并经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交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核算扣除。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阐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作年度核算扣除,但追补承认期限不得超越5年。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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