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进校园咬学生:无意思联络侵权定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2:34学生遵循教师要求准时到校,不料却在学校里被狗咬伤。7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因此而发作的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子,该院一审运用无意思联络侵权理论判定被告朱某和海安县某镇初中别离向原告张某补偿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精力抚慰金等费用2171.55元和930.66元。
2005年4月8日早晨,原告张某按照班级教师的组织于六时左右来到被告海安县某镇初中上学,以担任组织同学们停放好车辆并清扫好场所。当张某去教学楼二楼自己的教室时,发现有一只狗子在教学楼走廊处走动。后张某从自己的教室走到教学楼一楼走廊时,该狗就凑到其身边,张某挥了一下手欲赶开此狗,但该狗忽然一口咬住张某的右手食指,致使其右手食指出血受伤。随后,张某同学将其送去包扎创伤,班主任到校后又送张某到当地卫生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张某同学与班主任别离垫付了包扎费用和疫苗费用共250余元。被告海安县某镇初中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打听,得知该狗系被告朱某家所养殖。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派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招集朱某和张某的爷爷(张某父亲已外出打工)等人参与。经民警掌管调停,朱某与张某的爷爷达成了调停协议,首要内容为:张某被朱某自养的狗咬伤右手食指,一切医药费悉数由朱某担负计248元,一同担负张某的养分费20元;张某在今后不发作病变的情况下,欠好再以任何借口找朱某;如张某在今后确实因狗咬伤发作病变,此协议从头批改。当日,张某因痛苦未能在校上课而回到家中,后张某呈现创伤肿涨、身体发热等症状。第二天下午,张某被送往当地卫生院进行门诊医治,经确诊为右食指狗咬伤,并遵医师主张住院医治。2005年4月16日,张某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762.86元,卫生院向其出具了一份出院记载,并医嘱随诊。出院后,张某自称晚上常有睡不着觉或做恶梦的现象发作、精力上因遭到惊吓而惊骇。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和海安县某镇初中一同补偿医疗费、护理费、养分费以及精力抚慰金等计3102.22元,但被告朱某和海安县某镇初中均无正当理由而未出庭参与诉讼。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案子应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即不以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的差错作为构成侵权职责的必备要件,只要在受害人有差错或因第三人差错导致危害发作时才能够免责。本案是一同因数个侵权人在没有一同成心或许一同差错的情况下发作但其别离施行的行为却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应当依据差错巨细或许原因力份额各自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被告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有差错,而张某按照到校完结教师指使的使命,在片面上没有差错,不该承当民事职责。在两被告之间,朱某对所养殖的狗疏于防范,对危害的发作负有首要职责;海安县某镇初中疏于学校安全办理,是危害发作的非必须原因,应承当相应的职责。据此,法院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定。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同养殖动物致人危害所引发的补偿案子,处理本案的难点在于在有第三人差错的情况下,怎么确认动物养殖人和第三人的职责。本案法官在审理中正确适用了无意思联络侵权理论,使这一难点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