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0:08
单位犯冒充注册商标罪是一种单位行使违法的违法行为,主体为单位。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单位犯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处分规范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确定规范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归于冒充商标行为。详细来说,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包含以下四种行为:①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附近似的商标;③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附近似的商标。可是刑法第213条只是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则为违法,对其他三类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冒充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六条,对运用相似或近似别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违法。
怎么区别
商标注册证因而区别“同一种产品”与“相似产品”、“相同商标”与“附近似商标”关于精确确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关于同一产品的确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则,应依照产品的质料、形状、功能、用处等要素以及习气来判别,同一种产品一般指称号相同的产品,或称号虽不相同但所指的产品是相同的产品。有些产品的质料、外观不相同,但从顾客状况考虑,在实质上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产品。如: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用处结构不同,但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归于同一产品。又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用处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归于同一产品。因而,同一种产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彻底相同的相同产品。我国从1963年至1988年一向运用自己制定的《产品分类(组别)表》,该分类表对一切产品依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了详细分类。所谓同一种产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罗列的产品。可是从1988年11月开始运用《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尼斯协议》所规则的《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表把产品分为34类,服务项分为11类,合计45类,这不能作为判别同一种产品的规范,而只能作为参阅,由于从消费的视点动身,同一类别中有十分显着的不相相似的产品,如第一类中的拍摄用化学品和肥料。所谓“相同的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及组合相同的商标。至于“相同商标”与“附近似商标”应从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方法等视点进行详细确定。所谓“运用”是指“在产品上的运用”。一般来讲,商标在产品上的运用应理解为在产品自身或产品的包装上的运用。因而,运用商标的产品应当不只包含进入市场的产品,也包含为出售而贮存、运送、展览的产品。依据《商标法施行法令》第3条[1] 的规则,商标的“运用”,包含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信任我们从上文现已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单位犯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处分规范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确定规范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归于冒充商标行为。详细来说,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包含以下四种行为:①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附近似的商标;③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附近似的商标。可是刑法第213条只是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则为违法,对其他三类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冒充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六条,对运用相似或近似别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违法。
怎么区别
商标注册证因而区别“同一种产品”与“相似产品”、“相同商标”与“附近似商标”关于精确确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关于同一产品的确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则,应依照产品的质料、形状、功能、用处等要素以及习气来判别,同一种产品一般指称号相同的产品,或称号虽不相同但所指的产品是相同的产品。有些产品的质料、外观不相同,但从顾客状况考虑,在实质上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产品。如: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用处结构不同,但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归于同一产品。又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用处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归于同一产品。因而,同一种产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彻底相同的相同产品。我国从1963年至1988年一向运用自己制定的《产品分类(组别)表》,该分类表对一切产品依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了详细分类。所谓同一种产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罗列的产品。可是从1988年11月开始运用《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尼斯协议》所规则的《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表把产品分为34类,服务项分为11类,合计45类,这不能作为判别同一种产品的规范,而只能作为参阅,由于从消费的视点动身,同一类别中有十分显着的不相相似的产品,如第一类中的拍摄用化学品和肥料。所谓“相同的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及组合相同的商标。至于“相同商标”与“附近似商标”应从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方法等视点进行详细确定。所谓“运用”是指“在产品上的运用”。一般来讲,商标在产品上的运用应理解为在产品自身或产品的包装上的运用。因而,运用商标的产品应当不只包含进入市场的产品,也包含为出售而贮存、运送、展览的产品。依据《商标法施行法令》第3条[1] 的规则,商标的“运用”,包含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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