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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委会同意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7:54

近年来,跟着乡村旧村改造、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乡村房子、土地快速增值,因乡村房子生意引发胶葛诉讼至法院的案子日益增多。近来,听讼网小编从莆田秀屿区法院得悉,该院近来一审审理了一原因乡村房子生意引起的合同胶葛,因生意未获得村委会赞同,乡民陈先生与吴先生私自签定的乡村房子生意合同被法院断定无效。
乡村房子无证件两边生意起胶葛
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吴先生系同村乡民。上一年6月3日,陈先生与吴先生签定了《房子生意协议书》一份,约好吴先生将自己坐落在秀屿区东庄镇的一幢三层房子 (面积约为312平方米),以7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先生。之后,陈先生发现房子没有处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便不再付出购房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以为吴先生成心隐瞒事实,诈骗行为现已违背了合同约好,且房子生意也没有通过村委会赞同,恳求法院承认《房子生意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吴先生当即交还购房款合计 20万元。
吴先生在庭上辩称,他一开始就和陈先生批注房子是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协议中也未提及需供给两证。在生意过程中,是没有通过村委会赞同,但两边讨教律师后才签定了房子生意协议。吴先生以为,是陈先生反悔不想买房,才向法院提起通知。吴先生要求陈先生持续实行合同买下房子,不能实行的话,6万元定金将作为违约金当作补偿
法院:生意协议虽实在违背规则却无效
因两边各持己见,致本案调停无效。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吴先生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书》,虽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但没有通过原、被告两边地点的村委会赞同,两边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书》因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因而认定为无效。吴先生应在判定收效之日起5日内交还20万给陈先生,案子受理费 5050元由吴先生担负。
乡村房子生意,为什么一定要经村委会赞同?法官通知记者,由于《物权法》规则:归于乡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等,由乡民团体经济组织或乡民委员会代表团体行使所有权,乡村宅基地所有权归于村团体,其运用权由团体依照法令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乡民运用。别的,《土地管理法》规则,乡村乡民出卖、出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生意行为经村委会赞同及存案,也是出于避免乡民重复请求宅基地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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