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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7:05
发布部分:海南省政府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海南省企业法人挂号办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 海南省企业法人挂号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和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展开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遵从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准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挂号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海南省建立企业法人实施直接挂号制。请求建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规则处理。第二章 挂号主管机关    第四条   海南省企业法人挂号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办理局。各级挂号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五条   企业法人挂号实施属地挂号办理。建立企业法人应向其居处地挂号主管机关请求挂号。建立下列企业法人有必要向省工商行政办理局请求挂号:(一)企业性公司建立的海南分支机构;(二)全省性公司;(三)从事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事务的企业。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授权的挂号主管机关请求挂号。第三章 开业挂号    第六条   凡企业称号中运用“我国”、“国家”、“中华”字样的,应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称号中运用“海南”字样的,应由挂号主管机关报经省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挂号主管机关依法维护企业称号、字号(商号)专用权。    第七条   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历证明;(二)投资者签章的安排规章(集团公司中心企业的安排规章,应由其成员企业一起签章)。有限责任公司、个人集资建立的企业,还有必要提交投资者签署的协议。    第八条   企业法人的安排规章有必要契合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则,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即具有法令效力。规章中应载明下列首要事项:(一)称号和居处;(二)财物类型;(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来历;(四)出资方法、出资份额、出资期限;(五)运营范围、生产规模、运营期限;(六)安排机构的发生、方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七)法定代表人发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政办理准则和利润分配方式;(九)劳作用工准则;(十)规章修正程序;(十一)分支机构情况;(十二)停止程序。集资建立的企业法人,其安排规章还应载明各投资者的有限责任。除第一款(六)、(九)项外,其他规章事项改变,应报原挂号主管机关核准,触及原挂号事项改变的,应一起请求改变挂号。    第九条   建立企业法人,由投资者提出请求,挂号主管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挂号或不予核准挂号的决议。挂号主管机关核准企业法人挂号,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由经济合作部分检查合同、规章后发给同意证书,凭营业执照和同意证书展开运营活动。企业法人自核准挂号之日起,即告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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