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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的基本养老保险补交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9:07

1、契合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规则但没有参保的单位和员工,依照现行基数和费率补交根本养老保险费。补交时刻分别为: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员工
自1988年3月1日起实施根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员工1988年3月1日前参与工作的,自1988年3月1日起补交根本养老保险费;1988年3月1日后参与工作的,自参与工作之日起补交根本养老保险费。
(2)部、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员工
自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员工1991年10月1日起补交根本养老保险费;1991年10月1日后参与工作的,自参与工作之日起补交根本养老保险费。
(3)集体企业及其固定制员工
自1990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员工1990年11月1日前参与工作的,自1990年11月1日起补交根本养老保险费;1990年11月1日后参与工作的,自参与工作之日起补交根本养老保险费。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合同制工人
自1984年12月1日起实施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准则。1984年12月1日后参与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自参与工作之日起补交根本养老保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临时工
自1992年7月起实施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准则。1992年7月1日后招用的临时工,自招用之日起补交根本养老保险费。
(6)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员工
自1995年1月1日起依法参与根本养老保险,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员工1995年1月1日后参与工作的,自参与工作之日起补交根本养老保险费。
(7)员工工作单位改变,原工作单位未参保,现若自己乐意承当费用,可按上述第1至6条条规则,相应确认补交开始时刻。
2、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与工作的,并依法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员工,2002年1月1日今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交费年限(含视同)满10年不满15年,在处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员工一次性将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则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8条核算养老金待遇;若不补足15年,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11条核算养老金待遇。补交基数按该员工退休前一年度自己月平均实践交费薪酬,补交的费率按单位现行交费费率。补交后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补记个人账户。个人不补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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