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7:51
(一)托付合同停止的原因
托付合同停止的原因包含一般原因和特别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停止原因。如托付业务处理完毕、托付合同实行现已不行能、托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别原因是指导致托付合同停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免除托付合同。在托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两边均享有恣意停止权,能够恣意停止合同。不管是有偿托付合同仍是无偿托付合同,也不管是定有期限的 托付合同仍是未确定期限的托付合同,也不管托付业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停止托付合同。这是由于,托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赖为根底的。 而信赖联系归于片面信仰的领域,具有片面恣意性,并无必定的标准和约束。假如当事人在信仰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有所不坚定,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 答应其随时停止托付合同。不然,即便牵强保持两边之间的合同联系,也会影响托付合同缔结意图的完成。《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则:“托付人或许受托人能够随时免除托付合同。”
2.当事人一方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破产。在发作当事人一方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破产时,除当事人还有约好或依据托付业务的性质不宜停止的以 外,托付合同停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则:“托付人或许受托人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破产的,托付合同停止,但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依据托付事 务的性质不宜停止的在外。”这是法律所规则的托付合同法定停止的条件。
托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破产而停止,这是一般原 则。在特别状况下,托付合同也能够不停止。这些特别状况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合同还有约好。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即便当事人一方有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 或破产的景象时,托付合同仍不停止。例如,托付律师进行诉讼,托付合同能够约好,不因托付人的逝世而停止署理诉讼。二是托付业务的性质不宜停止。《合同 法》明确规则了因托付业务的性质不宜停止的托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破产而停止。
(二)托付合同停止的结果
1.当事人恣意免除托付合同的结果。托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免除托付合同。可是,假如因免除托付合同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自己 的事由外,免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补偿丢失。例如,合理托付人不省人事,无法另行安排托付业务的处理,而托付业务的处理又正处于要害阶段时,受托人停止合同, 必然会给托付人带来危害,对此危害,受托人就应担任补偿。当然,假如当事人一方系因不行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免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补偿职责。但在这种状况 下,免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职责,证明不行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免除托付合同的补偿职责,《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则:“因免除合同给对 方形成丢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补偿丢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此停止托付合同的结果。因托付人的逝世、丢失民事行为 才能或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时,在托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清算安排接受托付业务之前,受托人应持续处理托付业务。《合同法》第四 百一十二条规则:“因托付人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的,在托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接受托付事 务之前,受托人应当持续处理托付业务。
因受托人的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清算安排 应当及时告诉托付人。因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的,在托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清算安排应当采纳必要的办法。《合同 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则:“因受托人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应当及时告诉托付人。 因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的,在托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应当采纳必要办法。”
托付合同停止的原因包含一般原因和特别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停止原因。如托付业务处理完毕、托付合同实行现已不行能、托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别原因是指导致托付合同停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免除托付合同。在托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两边均享有恣意停止权,能够恣意停止合同。不管是有偿托付合同仍是无偿托付合同,也不管是定有期限的 托付合同仍是未确定期限的托付合同,也不管托付业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停止托付合同。这是由于,托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赖为根底的。 而信赖联系归于片面信仰的领域,具有片面恣意性,并无必定的标准和约束。假如当事人在信仰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有所不坚定,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 答应其随时停止托付合同。不然,即便牵强保持两边之间的合同联系,也会影响托付合同缔结意图的完成。《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则:“托付人或许受托人能够随时免除托付合同。”
2.当事人一方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破产。在发作当事人一方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破产时,除当事人还有约好或依据托付业务的性质不宜停止的以 外,托付合同停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则:“托付人或许受托人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破产的,托付合同停止,但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依据托付事 务的性质不宜停止的在外。”这是法律所规则的托付合同法定停止的条件。
托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破产而停止,这是一般原 则。在特别状况下,托付合同也能够不停止。这些特别状况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合同还有约好。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即便当事人一方有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 或破产的景象时,托付合同仍不停止。例如,托付律师进行诉讼,托付合同能够约好,不因托付人的逝世而停止署理诉讼。二是托付业务的性质不宜停止。《合同 法》明确规则了因托付业务的性质不宜停止的托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破产而停止。
(二)托付合同停止的结果
1.当事人恣意免除托付合同的结果。托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免除托付合同。可是,假如因免除托付合同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自己 的事由外,免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补偿丢失。例如,合理托付人不省人事,无法另行安排托付业务的处理,而托付业务的处理又正处于要害阶段时,受托人停止合同, 必然会给托付人带来危害,对此危害,受托人就应担任补偿。当然,假如当事人一方系因不行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免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补偿职责。但在这种状况 下,免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职责,证明不行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免除托付合同的补偿职责,《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则:“因免除合同给对 方形成丢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补偿丢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此停止托付合同的结果。因托付人的逝世、丢失民事行为 才能或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时,在托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清算安排接受托付业务之前,受托人应持续处理托付业务。《合同法》第四 百一十二条规则:“因托付人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的,在托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接受托付事 务之前,受托人应当持续处理托付业务。
因受托人的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清算安排 应当及时告诉托付人。因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的,在托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清算安排应当采纳必要的办法。《合同 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则:“因受托人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应当及时告诉托付人。 因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的,在托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应当采纳必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