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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7:53

南通裁决委员会裁决规矩
(2000年7月31日南通裁决委员会修订并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决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以下简称裁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能够依法向南通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决委员会)恳求裁决。
涉外案子的当事人自愿挑选裁决委员会裁决的,裁决委员会能够受理。
第三条 下列争议和胶葛裁决委员会依法不能裁决:
(一)劳作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胶葛;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 裁决协议
第四条 当事人选用裁决方法处理胶葛,应当两边自愿,达到裁决协议。没有裁决协议,一方恳求裁决的,裁决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裁决委员会恳求裁决的,即视为赞同按照本规矩进行裁决。
第五条 裁决协议包含在合同中缔结的裁决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胶葛发作前或许胶葛发作后达到的恳求裁决的协议。
裁决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恳求裁决的意思表明;
(二)裁决事项;
(三)选定裁决委员会的意思表明。
第六条 裁决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裁决协议的效能。
裁决庭有权供认合同的效能。
第七条 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能够恳求裁决委员会作出决议或许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恳求裁决委员会作出决议,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当事人就裁决协议的效能恳求裁决委员会作出决议,裁决委员会作出书面决议后,当事人不得再就裁决协议的效能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第八条 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应当在裁决庭初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则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提出贰言的,视为供认该裁决协议的效能。
第三章 恳求和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恳求裁决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裁决协议;
(二)有详细的裁决恳求和现实、理由;
(三)归于裁决委员会的受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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