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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3:52
[案情]
请求人赵XX原为某市一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工,1999年3月26日被聘到该公司企管部作业,薪酬标准2500元/月,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薪酬按80%履行。试用期满后,公司将其调入归纳处理部作业。1999年9月,公司鉴于其自己作业体现,决议予以解雇。赵XX以该公司未按2500元/月的薪酬标准发放和未给其处理社保为由,向市劳作局投诉,要求对公司予以查办,维护其自己合法权益。市劳作局查询后,对该公司进行了处分,一起责成妥善处理赵XX反映的有关状况。请求人以为市劳作局对公司处分过轻,向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市政府经研讨,依法受理了赵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赵XX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请求人资历,是否只要行政处理相对人才干请求行政复议?评论过程中主要有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赵某不具有行政复议请求人资历。行政处理相对人身份是具有行政复议请求人资历的条件,是请求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提起行政复议”。依据本条规则,作为行政复议的请求人应当契合三点要求:
1、应当是某种详细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亦即只要作为行政处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的资历。
2、应当是与所要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直接好坏联系的行政处理相对人,即以为所要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3、详细行政行为所侵略的应是复议请求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别人的合法权益,即详细行政行为侵略了谁的合法权益,谁才有请求复议的资历。实际上,该条限制了行政复议请求主体只能是行政行政处理相对人。而请求人赵XX并非市劳作局作出的行政处分这一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即不是行政处理相对人,因而不具有行政复议请求人资历。
另一种观念以为:赵某具有行政复议请求人资历。
1、赵某是行政处分行为的处理相对人,尽管赵某不是行政处分的直接指向人,但作为这一劳作案子的当事人,该行政处分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从广义上讲,应当以为赵某是该行政处分的处理相对人。赵某以为市劳作局作出的行政处分过轻,侵略了其合法权益,或许说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最大极限维护其合法权益,能够提出复议请求。
2、假如赵某作为被侵害人,由于不是行政处分的当事人而不具有请求复议的主体资历,而只要被判决受行政处分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才有资历请求行政复议,这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意激动“公平、及时、便民”的准则相违反。
3、与详细行政行为具有好坏联系的人都具有行政复议请求人的资历,市劳作局的行政行为影响了赵某的权力和责任。本案中,市劳作局的处分与赵XX自己有好坏联系,由于请求人赵XX的投诉意图在于维护其自己合法的劳作权力,但市劳作局的处分并没有对其自己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理。因而该处分尽管表面上与其自己没有好坏联系,可是从其自己的投诉来看,其合法权益明显没有得到维护。因而赵XX具有行政复议请求人资历。
本案中复议机关以为:在行政复议中是支撑“行政处理相对人说”仍是支撑“好坏联系人说”,是界定行政复议请求人资历的要害。“行政处理相对人说”是“以救助公民权力为主,以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辅”这一传统复议理论观念为根底,它着重以救助私益的方法来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重视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形式上的直接对应联系。因而使有些权力不能得到有用救助,使有些详细行政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而“好坏联系人说” 则着重全方位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别人的合法权力,更重视当事人与行政行为的本质联系,实际上也加强了对详细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这种观念与行政诉讼法98条解说相一致,契合当时司法制度改革的价值趋向,复议机关终究采用了“好坏联系人说”,受理了赵XX的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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