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6:33
所谓债款参加又称并存的债款承当,指原债款人并没有脱离原债款联系,而第三人又参加到原存的债款联系中,与债款人一起承当债款。债款参加的建立,有必要具有如下条件:
1、原债的联系有必要有用建立。原债款如存在可吊销或许免除的原因,在吊销或许免除前,仍能够建立债款参加。
2、原债款具有可转让性。假如法律规定或许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或许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款,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参加。
3、第三人与原债款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款人,往往存在某种亲近的联系。如相关企业中母公司自动协助子公司偿还欠款及亲属联系中儿子自动协助父亲偿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一起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归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款参加无须通过原债款人的赞同。由于债款参加的行为并没有给债款人增加担负,所以不用通过原债款人的赞同,但这种参加行为有必要由债款人表明承受。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有人将债款参加与实行承当相提并论。所谓实行承当是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三人依该合同对债款人负有实行债款人债款的责任。实行承当与债款参加都是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责任,但两者有如下差异:实行承当中债款人关于第三人不享有债款,不得直接恳求实行;而债款参加中债款人能够直接向第三人建议权力。因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之间无协议,第三人承当责任是根据其向债款人的许诺,债款人能够直接向其建议权力。故本案不是实行承当,而是债款参加。
1、原债的联系有必要有用建立。原债款如存在可吊销或许免除的原因,在吊销或许免除前,仍能够建立债款参加。
2、原债款具有可转让性。假如法律规定或许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或许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款,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参加。
3、第三人与原债款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款人,往往存在某种亲近的联系。如相关企业中母公司自动协助子公司偿还欠款及亲属联系中儿子自动协助父亲偿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一起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归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款参加无须通过原债款人的赞同。由于债款参加的行为并没有给债款人增加担负,所以不用通过原债款人的赞同,但这种参加行为有必要由债款人表明承受。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有人将债款参加与实行承当相提并论。所谓实行承当是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三人依该合同对债款人负有实行债款人债款的责任。实行承当与债款参加都是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责任,但两者有如下差异:实行承当中债款人关于第三人不享有债款,不得直接恳求实行;而债款参加中债款人能够直接向第三人建议权力。因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之间无协议,第三人承当责任是根据其向债款人的许诺,债款人能够直接向其建议权力。故本案不是实行承当,而是债款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