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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双倍工资谨防超过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9:52
年关将至,劳作争议也逐步增多,笔者注意到,劳作者建议用人单位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劳作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作者对劳作裁定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许多劳作者在被用人单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状况下却无法取得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本文从一个实在事例动身,对劳作者追索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的裁定时效进行剖析,给劳作者维权供给法令定见参阅。     事例:王小姐于2006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作业,公司一向未与王小姐签定劳作合同,王小姐因忧虑自己提出签定合同会让公司不快,或许影响与公司的联系,因而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作业量比较大,且与公司司理之间由于作业原因产生了一些对立,公司司理有时候也在作业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步萌发退意。2010年1月4日,王小姐以不能担任公司作业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去职务,一起以公司未与自己签定劳作合同,要求公司付出2008年1月1日至离任之日止的双倍薪酬差额,公司予以回绝,两边发作胶葛,王小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     本案中王小姐2008年1月1日至离任之日止的双倍薪酬差额是否可以得到支撑?依据法令之相关规则,剖析如下:     一、劳作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缔结劳作合同应当付出双倍薪酬的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从上述规则看,本案中用人单位需付出两倍薪酬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但由于劳作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对既往无溯及力,因而,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则,本法施行前已树立劳作联系,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付出2008年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薪酬。2009年1月1日开端视为用人单位现已与劳作者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司法实践中以为不再适用双倍薪酬的规则,因而王小姐建议2009年1月1日至离任之日的双倍薪酬不会得到支撑。     二、王小姐建议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薪酬现已超越裁定时效     《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5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准则,2008年5月1日前发作的劳作争议适用劳作法规则的60日的裁定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作的劳作争议适用一年的裁定时效。本案中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间的双倍薪酬明显早已超越60日的裁定时效,就算是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一年的裁定时效,王小姐提出裁定恳求时也已逾期。2008年5月1日后的双倍薪酬的裁定时效为一年,即2008年5月份的双倍薪酬最迟应当在2009年5月底前建议,依此类推,2008年12月份的双倍薪酬最迟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恳求裁定,王小姐于2010年元月份提出恳求,因而,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之间的双倍薪酬也现已超越裁定时效,王小姐的恳求已损失胜诉权。有人以为,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则,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而依法应当付出的别的一倍薪酬归于劳作报酬,在劳作联系停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越裁定时效。笔者以为,用人单位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定付出的薪酬”并非劳作报酬性质,由于其付出的条件不是根据劳作者供给的劳作,而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令性质上归于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依照薪酬标准付出罢了。因而,不适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裁定时效特别规则。     综上所述,往后劳作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缔结劳作合同的状况时,应当及时建议双倍薪酬,不然权力不会一向等着你的。 【作者简介】李迎春,律师,执业十一年,专业方向为劳作社会保障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作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师协会劳作和社会保障法令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普法高档讲师团高档讲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令援助协会指导老师,我国劳作学会、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工作》杂志专家团成员,劳作裁定网首席律师,劳作合同法网参谋,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劳作法令事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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