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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复婚房子还是婚前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6:43

2014年2月24日,董某与张某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的一套房子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董某,董某应于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向张某付出房子首付款22万元(含定金2万元)。董某践约将22万元交付给张某,过后却得知这套房子触及胶葛,已被法院采纳保全办法,无法处理相关手续。本来,张某离婚时将这套房子赠与妻子孙女士,二人后来复婚,房子产权手续并没进行改变。董某认为张某隐瞒了将房子赠与孙女士的现实,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而诉至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恳求承认其与张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返还其购房款20万元。对此,孙女士认为,涉案住宅是其婚前产业,该产业不因他与张某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产业,张某无权处置不属于他的产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女士与张某于2012年8月29日挂号成婚,婚后因爱情不好于2013年5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时两边约定将坐落金凤区新昌西路的一套房子归孙女士一切,但并未处理过户手续。2013年10月23日,孙女士与张某挂号复婚。2014年2月20日,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承认该套房子归其一切,张某为其处理过户手续,一起提出产业保全申请。金凤区法院审理后,判定张某帮忙孙女士将房子过户至孙女士名下。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银川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2月24日,张某与董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此案中的涉案房子是孙女士个人婚前产业,张某未经孙女士赞同,私行处置孙女士个人产业,其行为属无权处置,因而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终究,法院一审判定董某与张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返还董某购房款20万元,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算计2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方的婚前产业;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虽然张某与孙女士复婚了,但涉案房子仍是孙女士的婚前产业。许多人认为复婚是榜首段婚姻的连续,其实复婚是一段新婚姻的开端。复婚也是成婚,要从头收取成婚证,在法律上与榜首次成婚没有任何差异。只要是婚前个人产业,复婚后仍然是个人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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