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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0:56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违法作斗争和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纳的暂时约束或许掠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办法和手法。
法令咨询:进行拘传时履行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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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法令规则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查看院按照法令规则独立行使查看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有必要依靠群众,有必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关于全部公民,在适用法令上一概平等,在法令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精确有效地履行法令。
第八条 人民查看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令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言语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关于不知晓当地通用的言语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许多民族杂居的区域,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言语进行审问,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定书、公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子,实施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子,除本法还有规则的以外,一概揭露进行。被告人有权取得辩解,人民法院有义务确保被告人取得辩解。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子,按照本法实施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准则。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确保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
关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案子,在讯问和审判时,能够告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
诉讼参与人关于审判人员、查看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略公民诉讼权力和人身凌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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