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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0:18
公司对外担保在现实生活中仍是十分常见的,那么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抉择是否有用呢?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令知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抉择
事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起身兼股东)李某以个人身份向甲银行告贷100万元,并以公司名义作担保,但该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抉择。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告贷,甲银行持公司盖章担保的告贷及担保合同向法院申述,要求李某归还告贷100万元,公司承当担保职责。
法院经审理以为,《公司法》是民事基本法的特别法,其效能性、强制性规则能够作为判定合同效能的法令依据,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被告李某与甲银行签定的告贷合同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被告地点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甲银行签定的担保合同因违背《公司法》的效能性、强制性规则而无效。某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公司股东会抉择经过便以公司名义为其总经理(股东)李某个人债款供给担保,其关于该无效事项存有差错,故其依然要承当担保无效的民事补偿职责即缔约过失职责;《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则了公司对外供给担保的条件,甲银行在承受公司供给的担保时,有职责检查公司规章及股东会的抉择,以尽到好心人应尽的留意职责,甲银行承受公司未经股东会抉择赞同为股东个人债款供给的担保,显着违背法令的规则,存在片面差错,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条“ 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债务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务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则,担保人被告李某地点的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当的补偿职责不超越债款人李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法院依法确定担保无效,判令被告李某归还甲银行告贷100万元,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李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未经股东会抉择为股东供给的担保是否具有法令效能。 针对该焦点问题,存在以下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担保有用,《公司法》第十六条针对公司为别人供给担保有所束缚,可是该规则归于管理性规则,对外不具有束缚力,违背该规则对外供给担保的,担保行为的效能不受影响,不然不利于买卖安全。
第二种定见以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归于效能性规则,公司对外担保有必要依《公司法》实行法定程序,不然担保无效。但关于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无差错,公司应当对债务人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则,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抉择,担保无效。一起,债务人对担保是否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抉择负有检查职责,因此债务人在未经检查的状况下关于担保无效存在差错,公司只承当不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补偿职责。
小编以为,本案担保合同因违背《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则而无效,担保债务人有职责检查股东会抉择,法院作出的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十六条归于效能性规则,并且是强制性规则,具有遍及束缚力,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
2.《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则了公司对外供给担保的条件,作为揭露通明的强制性法令规则,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务人在承受公司供给的担保之前,有职责检查供给担保公司的规章及股东会抉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条规则,“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债务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务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告贷合同有用,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抉择赞同,因为债务人具有检查公司规章、股东会抉择的职责,因此关于债款人未实行担保法定程序的状况,债务人存在差错,故应承当补偿职责,但承当的补偿职责不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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